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微法

  龚挺:

  你好!基于你与龚福根、郁岳炯及本人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本人于2019年11月21日将对你享有的上述协议书项下的债权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亿叁仟柒佰贰拾万元(¥137200000)及相应的利息】一并转让给孙伟桤。孙伟桤受让债权后多次向你催讨,并发送催讨函,然除郁岳炯于2019年2月21日偿还的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0000)外,对剩余本息,你与龚福根、郁岳炯均未予偿还。

  孙伟桤于2022年7月29日将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截止到2012年4月1日止的利息壹亿肆仟柒佰零陆万元(¥147060000)以及自2012年4月2日起至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暂计算到2023年7月1日的利息为贰亿陆仟贰佰肆拾肆万元(¥262440000)】再次转让回本人。同时,孙伟桤以手机短信及在浙江法制报登报等方式予以通知,但至今你仍未向本人偿还本息。

  因此,现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再次催告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争,请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催告!

  催告人:孙伟锋  2023年7月12日

  催告函

  郁岳炯:

  根据你与龚挺、龚福根及本人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你应对借款本金壹亿叁仟柒佰贰拾万元(¥13720000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上述协议,本人于2019年11月21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孙伟桤,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孙伟桤受让债权后多次向你催讨,并发送催讨函,但你于2019年2月21日偿还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40000000)外,对剩余本金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你与龚挺、龚福根分文未还。

  孙伟桤于2022年7月29日将上述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万元(¥97200000)、截止到2012年4月1日止的利息壹亿肆仟柒佰零陆万元(¥147060000)以及自2012年4月2日起至归还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暂计算到2023年7月1日的利息为贰亿陆仟贰佰肆拾肆万元(¥262440000)】再次转让回本人。同时,孙伟桤以手机短信及在浙江法制报登报等方式予以通知,但至今你仍未向本人偿还本金。

  因此,现本人根据法律规定,再次催告你,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争,请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特此催告!

  催告人:孙伟锋  2023年7月12日

  催告函

  浙江宏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胜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3)765号),申请人要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曾胜贤与被申请人浙江宏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2月17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2、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3年8月25日0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一楼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

  仲裁公告

  绍兴瑞云坊酒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郑远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3)687号),申请人要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33896.64元,具体如下:1、医疗费2859.30元,医疗器械费用380元;2、住院护理费1350元(150元/天×9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14434元(4462元/月×7,己支付2400元/月×7):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73.34元(7436.67元/月×2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3年8月25日0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三楼3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

  仲裁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888092088;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5501707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2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债权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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