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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8日

  (2023)浙0108民初1856号

  沈春力: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化雷与沈春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85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50号

  徐庆权(住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天峰村14号)、徐水香(住浙江省开化县村头镇天峰村14号):本院受理原告华生荣与被告徐庆权、徐水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庆权、徐水香返还原告华生荣借款78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庆权、徐水香支付原告华生荣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00元,由被告徐庆权、徐水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891号

  李文穆(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8号1幢201室):本院受理原告姜群与被告李文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穆返还原告姜群借款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文穆支付原告姜群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文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770号

  李震(住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礼门村359-2号):本院受理原告章佳菲与被告俞亮、方勇成、俞正荣、李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563号

  汪永伟(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50幢4单元305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汪永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汪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66282.26元。二、被告汪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5644.24元。三、被告汪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元,由被告汪永伟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汪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300号

  泰安百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3)浙02民初300号原告浙江绿脉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百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诚信诉讼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304号

  曹广平(3408271985****5419):本院受理的原告章登宇与被告曹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87号

  郭春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5****3054):冯涛与郭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665号

  汪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41004****063X)、王美丽(公民身份号码:341004****0825):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大新诉被告汪志成、王美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33号

  曾良秀(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2****262X)、黄廷芬(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7****744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曾良秀、黄廷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95号

  龙义兵(4290041978****6138):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黎军与被告龙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39号

  蔡帅(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9****7637):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岑烽诉被告蔡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30号

  南京恒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正金:本院受理原告象山德全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江苏长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正金、舟山市旭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恒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16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被告举证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56号

  陈德昌(3729301964****59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84601.2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14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766号

  邹燕玲(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5****58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邹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燕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39550元、利息2529.45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计算);二、被告邹燕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82元,由被告邹燕玲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已缴纳)由被告邹燕玲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86号

  程祥(3401231995****6071):本院受理原告唐德军与被告程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唐德军劳务费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程祥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85号

  程祥(3401231995****6071):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跃与被告程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金跃劳务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程祥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08号

  袁锦程(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6****8110):本院受理原告胡恺与被告宁波九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锦程、潘洁、吴维仪入伙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8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恺撤回对被告宁波九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锦程、潘洁、吴维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6元,减半收取86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4278元由原告胡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61号

  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强(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8****51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茂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绿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茂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16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6元,公告费65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41号

  赵金菊:本院受理原告周方玉与被告赵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金菊归还原告周方玉借款6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金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金菊支接支付给原告周方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8号

  宁波镇海云研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邬洪强:本院受理原告邹宁与被告宁波镇海云研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邬洪强退伙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邹宁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邹宁负担(已预交)。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邹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65号

  何杰、杨金花:本院受理原告汪凤英与被告何杰、杨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48号

  李朝平:本院受理原告高善平与被告李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31号

  李国发:本院受理原告娄成龙诉被告李国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29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毅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42号

  谢廷松:原告郁菊芳与被告谢廷松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49号

  佘伟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迪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佘伟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996号

  庞龙龙:本院受理原告杨乐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299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伍千元及相应的利息壹千元共计陆千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9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524号

  王东(河南省鲁山县磙子营乡杨南村3号院20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71205****):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52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7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人民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未至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5号之一

  2022年1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宁波金马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宁海景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3年6月27日,经管理人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90029674.56元,该公司名下资产金额为12300000元,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宁海景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宣告宁海景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905号之一

  干志焕:原告魏建林与被告干志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干志焕支付原告魏建林货款77463元,并支付从2023年5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的逾期付款损失。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被告干志焕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61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03323.73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40884.87元[以拖欠的到货验收款403323.73元为基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自双方确认结算日后20个工作日)起,计算至被告拖欠的货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为计算诉讼费,暂计算至2023年3月3日。①403323.73元×3.7%(LPR)÷365天×1000天(2020年6月3日~2023年3月3日)=40884.87元上述1-2项合计:444208.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30号

  陈从友、陈飞:本院受理原告邓子英诉被告陈从友、陈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2民初3330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08号

  洛阳市洛龙区王卫斌服装店、马亚娟: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潮酷童服装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56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892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本金228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843号

  徐立国(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6503203316):本院受理宁波胡利涛建材有限公司与徐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211号

  许昌连晟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李永:原告浙江立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连晟鞋业科技有限公司、方朝民、马改连、郭一川、李永、苗备战、张燕、梁永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77、1983、2623号

  林存勋、吴建河、刘粉:本院受理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存勋、吴建河、刘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18 浙江法治报2023-07-1800009 2 2023年07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