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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1日

  (2023)浙0108民初1837号

  朱骁聪:本院对原告陈霞与被告朱骁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骁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陈霞借款本金180000元;二、被告朱骁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陈霞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朱骁聪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93号

  顾洁: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兵诉被告顾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466号

  陈旭初(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剡溪村周村148号):本院受理原告何利芳与被告陈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旭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何利芳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以50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旭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953号

  徐相明、徐百林(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山村):本院受理文显香、林雯与被告徐相明、徐百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堰阳光家园第二期12号楼603室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手续;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592号

  吴鑫华、邓小琴: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吴娟美诉被告吴鑫华、邓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4日10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5号

  何斌(男,1984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小岭路新一号):原告章卫权与被告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6日10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59号

  骆民浩(男,汉族,2000年03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磨湾459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戴旭阳、何丽、骆民浩、宁波东东悦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理赔款4700元;2、判令被告五就上述被告一的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二、三、四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8号

  陈政铨(男,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滨江路滨江花园7幢602室):原告赵群与被告陈政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3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363号

  杨玉林: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何玲玲与被告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何玲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1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33号

  徐忠华(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麻蓬村仇岭坞桥头一组):本院受理的原告陆静与被告徐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陆静借款80000元及支付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陆静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徐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547号

  陈文超(女,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钦堂乡谢田村巧坑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908241629):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超应归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9900元,并支付利息2754.54元及自2023年2月21日起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文超应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陈文超应支付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761元,由被告陈文超负担。原告杭州市桐庐县富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75号

  何旭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城南街道湾里村一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112050611):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根诉被告何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旭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福根借款本金239000元;二、被告何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福根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王福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4900元,由被告何旭东负担。原告王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09号

  许祖锥(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10295158):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祖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许祖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盛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0833.29元、资金占用费1941.74元(计算至2022年12月28日止),合计62775.03元;并支付以60833.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若被告许祖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原告杭州盛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利就被告许祖锥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V3S63现代牌汽车(发动机号码DB772435、车架号码LBEDMBND2DZ055660)的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许祖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盛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6元,由被告许祖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2482号

  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晓智农资经营部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90元,2023年5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9时3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2481号

  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睦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乾江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838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93.3元,2023年5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24号

  胡建兵(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88****3914):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53号

  曹小飞(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5****4834):本院受理原告邱祖毅诉被告曹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邱祖毅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曹小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31号

  叶方轮(公民身份号码:330328****48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亿兴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方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13号

  陈寿敏:本院受理原告余凤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213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99号

  刘夜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1****427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刘夜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4410.24元及资金占用费22603.29元(资金占用费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分别自每笔垫付款垫付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以上共计57013.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72号

  杨淼(5119022000****1845):本院受理原告王灿与被告杨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王灿借款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杨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848号

  瓴邦基石(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邹德龙与被告宁波熙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瓴邦基石(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被告瓴邦基石(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邹德龙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邹德龙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按年化8.8%的标准支付资金利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日为228558.9元);二、判令两被告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1日为40353.99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0元;四、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保险服务费6569元;五、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44号

  齐谦(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3****0502)、马言兴(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5****2854):本院审理原告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齐谦、郑岩豪、喻晶、王丽建、马言兴、焦伟健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对被告齐谦、马言兴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齐谦、郑岩豪向宁波骏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80042.44元;二、判令被告喻晶、王丽建、马言兴、焦伟健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829号

  陈亮(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7****3655):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保险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陈亮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并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20号

  冉登举、孙文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冉登举、孙文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冉登举向原告支付车辆赔偿款人民币1200元;2、求法院判令孙文虎向原告支付车辆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7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04号

  韩高锋:本院受理原告庄涛苇与被告韩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高锋归还原告庄涛苇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韩高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韩高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庄涛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05号

  韩高锋:本院受理原告庄涛苇与被告韩高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高锋支付原告庄涛苇144491.04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4491.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被告韩高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韩高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庄涛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728号

  郭迪庆:本院受理原告柴林兵与被告郭迪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迪庆返还原告柴林兵借款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郭迪庆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郭迪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401号

  郑真:本院受理原告张惠康与被告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75号

  上海华标机电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乾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标机电五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华标机电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乾旭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价款698835.98元,并以698835.9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8元,由被告上海华标机电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华标机电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519号

  湖南浔龙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其云与被告张斌、湖南浔龙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棕榈盛城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张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101号

  丁海涛、齐亚:王卫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21号

  刘强、宁波诚诺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中河紫清建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21 浙江法治报2023-07-2100009 2 2023年07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