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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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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1日

  (2023)浙0213民初1574号

  彭银丁: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思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彭银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吴思宇借款本金96000元,并支付以本金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彭银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吴思宇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102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银丁承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660号

  杨岚:本院受理的原告裘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杨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裘奇借款本金29800元并支付按本金29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的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4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岚承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271号

  张红军(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7****2457):本院受理原告李湘君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8942.86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7500元、护理费69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6555.86元的70%为255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至开庭前一日止,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丁金琴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905号

  临沂左之助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合磁业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828号

  许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万豪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15号

  房昊宇、兰立婷: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镇潮酷童服装厂与房昊宇、兰立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017号

  任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建昌与被告任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徐建昌借款18000元。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任丹丹负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徐建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78号

  刘学芝:本院受理原告王琪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40号

  赵修文、赵巍、赵安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被告赵修文、赵巍、赵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请申请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修文、被告赵巍和被告赵安琴即时归还原告本金230859.69元,截至2023年5月12日止的利息30493.04元,罚息47708.25元,复利1969.87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30859.69元和期内利息30493.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3%计算的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赵修文、被告赵巍和被告赵安琴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40号

  方杨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宝华与被告潘毅、方杨勇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款项及违约金合计116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律师费8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146号

  温月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雷程国与被告温月荣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柒万伍仟元整。2.本案所需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426号之一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浙江金天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910元,由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962号

  何伟龙、周爱冬: 本院受理原告杨彬诉被告何伟龙、周爱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活动公民代理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们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683号

  天台永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明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永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99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7538.78元,合计77536.78元(以69998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2023年4月26日);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损失;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3日,为天台东门D幢安置楼项目建设需要,被告向原告采购低噪音风机箱、轴流式消防排烟风机等设备,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MXFJ20210423-4A,合同价款暂定为150000元(含税、含运费),具体金额按实际送货清单结算。双方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一万作为定金,发货前一次性付清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生产设备,并将合同所载设备运送至被告指定项目所在地,且已验收合格。经结算,货款金额为150000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80002元设备款,尚欠付69998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依法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086号

  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晟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5日签订的“直播推广框架协议”、2022年12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推广前置费用500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3、由被告朱晟对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2095号

  绍兴柯桥海源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兰溪市诺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法与你取得联系,本院的诉讼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原告递交的材料证据、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2836.8元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为14.6%自2021年7月29日计至费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上述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在2023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游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施江飞独任审判。逾期不参加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6053号

  义乌市威狐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霓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威狐电子商务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286号

  李华龙:本院受理原告崔钊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崔钊祥借款53400元。案件受理费113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华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76号

  李人丽:本院受理原告李仙明与被告李良勤、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良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仙明货款91200元,并赔偿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080元,依法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李良勤、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李良勤提交的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23)浙1004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不承担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162号

  陈凤(身份证号码:5107221976****312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2534.73元及截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4157.25元、违约金1385.75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42元,由被告陈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77号

  方利华: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277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利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9月27日)。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15270.2元,本金11002.80元,利息3200.55元,违约金1066.85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3年2月7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747号

  杭州咏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粒子向上科技(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咏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署的《直播推广商家合作协议》;二、被告向原告退还推广服务费100842.3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389.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3年4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丁美君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5号

  本院根据上官建军的申请,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30分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应当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南福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30分在缙云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3号

  本院根据温州正吉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3)浙1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丽水市宏高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浙11破申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宏高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曾伟梅、刘锋;联系电话:13666560702、1396708349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宏高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宏高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2日10时起60日内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绍兴县紫蝶纺织品有限公司持有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407%股权价值(投资额144万元)进行公开变卖。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杭下执民字第340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7月26日10时起60日内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相迪龙持有上海新华典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认缴出资额980万元)股权价值进行公开变卖。变卖公告、变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21 浙江法治报2023-07-2100007 2 2023年07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