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7日

  (2023)浙03民初444号

  惠州市施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黄胜丰:本院受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施耐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黄胜丰、浙江胜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黄胜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462号

  平阳县秉泰按摩器材厂:本院受理原告欧兰普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秉泰按摩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4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4313号

  鲍海鸥、于玲琴: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花与被告鲍海鸥、于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671号

  江丽琴(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003250667):本院对原告庄二威诉被告江丽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庄二威加工款76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丽琴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丽琴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庄二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执异8号

  湖州龙喜百货有限公司、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苏金朝、盛晓勇、盛玲:本院受理关于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行、绍兴麟韵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州龙喜百货有限公司、浙江百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苏金朝、盛晓勇、盛玲执行异议执行一案已审查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绍兴麟韵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9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794号

  陆林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华与被告陆林坤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28元,由原告李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624号

  葛彩芳:本院受理原告孙之光诉葛彩芳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138号

  邢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开悦金尊娱乐中心与被告邢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04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春向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开悦金尊娱乐中心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0元,扣除被告邢春尚未领取的提成1026元以及奖励690元,尚应支付11028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邢春向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开悦金尊娱乐中心返还借款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被告邢春应支付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开悦金尊娱乐中心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开悦金尊娱乐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开悦金尊娱乐中心负担1043元,由被告邢春负担27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43号

  张益平、吴爱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张益平、吴爱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全体债权人89496462.20元并归入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543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646号

  王正伟:本院受理原告黄红娟诉被告王正伟离婚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5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8日前向东阳市恒达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586957601,郭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8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向东阳市古匠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艺海北路总部中心东区D幢17楼,联系方式:1516824899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79号

  严威、陆燕、王常化: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严威、陆燕、浙江臻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易涌征、严志刚、王常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04350元并支付以120435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严威、陆燕、浙江臻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易涌征、严志刚、王常化就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369元,由被告衢州山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严威、陆燕、浙江臻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易涌征、严志刚、王常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公告费560元,由严威、陆燕、王常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124号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宋琪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嵊泗县朝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宋琪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7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030号

  王风光: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仙国、王风光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仙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2661.34元及截至2022年12月1日的利息11142.59元,并支付以本金42661.3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王风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风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仙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06元,由被告陈仙国、王风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8-17 浙江法治报2023-08-1700007 2 2023年08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