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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7日

  (2023)浙0106民初5533号

  杭州意中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533号告赵睿嵘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48号

  杭州青狮课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艺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建德市嘻哈街舞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青狮课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浙江艺承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5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08号

  徐灌飞:本院受理原告骆红蕾与徐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4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徐灌飞立即偿还原告骆红蕾借款本金3100000元;二、由被告徐灌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们。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959号

  李春芽(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青何村下许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春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春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5226.82元、保险费1671.85元,共计16898.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李春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96号

  王樟泉(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仕厦村章家山10组8号):原告杭州荣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伟、王樟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建伟应向原告杭州荣信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樟泉应向原告杭州荣信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告王樟泉应支付原告杭州荣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00元,由被告宋建伟负担35867元,由被告王樟泉负担179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096号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闻通诉被告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58号

  陈栋:本院受理原告朱荣权诉被告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87号

  叶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919):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贵明诉被告叶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45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2948号

  娄红兴: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盛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江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娄红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29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7元,由上诉人宁波盛航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901号

  北京茁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季洪干与被告北京茁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238元,并以582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1号

  周泽安: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建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提出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2号

  周泽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北极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北极光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提出上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99号

  陈崇武(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2****6998):本院受理原告葛纪勇与被告陈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葛纪勇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81号

  岩剑铤(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6****0753):本院受理的原告计可宁诉被告岩剑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特45号

  本院受理姚芳与张贤鑫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经查:张贤鑫,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上沈村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4107122719,于2002年离家后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张贤鑫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宣告张贤鑫死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15号

  李波(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81****0612):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华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利息,利息按LPR计算;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48号

  宁波昀熙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本玉与被告吴应彬、宁波昀熙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吴应彬、宁波昀熙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维修费72934元、停运损失70000元,合计142934元;2、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被告中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统筹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83号

  曹站辉(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6358):本院受理原告柳忠霞与被告曹站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站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柳忠霞水泥、黄沙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曹站辉负担,其中公告费原告柳忠霞已垫付,由被告曹站辉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原告柳忠霞。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88号

  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3303271978****739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盈神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支付原告加工费85425.29元,并以85425.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赔偿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3600元、担保费700元;三、判令被告林振前对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上述货款、利息、律师费、担保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破40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诚辉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诚辉包装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被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宁波诚辉包装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7日裁定宣告宁波诚辉包装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308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崔文学、张瑜、夏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038号之二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一、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633500.9元,支付利息5308.85元、截至2023年1月12日的逾期利息26502.48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2633500.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若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条判令之付款义务,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崔文学名下坐落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华通·丽景华府3号703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00331号,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号: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证明第0000352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23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崔文学、张瑜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之债务在33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夏亚斌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应履行之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8122.5元,由被告宁波方之圆物流有限公司、崔文学、张瑜、夏亚斌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

  杨静: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9546号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李德羽、王士平、杨敏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一

  李德羽: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9546号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李德羽、王士平、杨敏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二

  杨敏杰: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9546号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李德羽、王士平、杨敏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46号之三

  王士平: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9546号原告宁波罗蒙环球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李德羽、王士平、杨敏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273号

  张华平:本院受理原告叶召龙与被告张华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220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卢佳清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59号

  张大宝:本院受理原告陈进与张大宝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85号

  陆亚斌:本院受理原告神尊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陆亚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260号

  苏利贵:本院受理原告任惠强诉你与李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32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陆万伍千元整利息20800元(65000元按1分利计算,共计32个月)合计85800元;2.判令被告独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828号

  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得丰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43号

  彭福生:本院受理原告汪清儿与被告彭福生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5月8日,利息为9457.7元,本息合计为85457.7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10分至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92号

  宿州市速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江重重:本院受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调查、宿州市速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江重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江重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88号

  邹芳: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借款48000元。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61号

  赵立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诉被告赵立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64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369号

  周伟彭:本院受理原告陈启超诉被告周伟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22号

  中能旺信(福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吉传诉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中能旺信(福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顾云飞、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格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29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9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为224235元);2.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万元;3.被告中能旺信(福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濮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顾云飞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应返还本金29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对被告九州国泰控股有限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所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22号

  朱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龙山勤辉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朱小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17 浙江法治报2023-08-1700009 2 2023年08月1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