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1日
(2023)浙0106民初2009号
杭州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鸿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巨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746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原告杨鑫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4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33号
杨杭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杨杭东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84号
杭州淘贝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瀚与被告杭州淘贝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史冬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46号
郭佳研:本院受理原告剡美苓诉被告郭佳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63号
文青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统保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文青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325号
许保成(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东271号):本院受理原告陆中孝、陆狄元与被告许保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492号
盛潇骏(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四堡村17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兰芳与被告盛潇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盛潇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叶兰芳货款13380元及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3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3年6月7日起)。二、被告盛潇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叶兰芳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44元,由被告盛潇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821号
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祥和路412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惠方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2.被告桐庐丝纯针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47号
陈倩:本院受理原告邱权诉被告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46号
叶娇娇:本院受理原告陶俊鹏诉被告叶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49号
陈土国(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3****883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东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土国、陈火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146号
柯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杨与被告柯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柯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方杨工程款7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均由被告柯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96号
张红艳:本院受理原告叶卫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02号
赵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6****3546):本院受理原告周娜与被告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周娜款项248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赵娟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08号
赵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6****3546):本院受理原告郭玲玲与被告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郭玲玲款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娟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18号
本院于2023年8月2日裁定受理对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联系人:陈律师、刘律师;联系电话:18858229733、13738427637),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46号
上海雪帆瑞贸易有限公司、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雪帆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无法联系到你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传票。异议人请求:申请追加东渡丰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浙0211执39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绍海、陈蓉蓉、纪培福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01号
梁汝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河云聪食品商行与被告梁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梁汝刚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742号
潘是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潘是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潘是金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是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817号
田宇:原告张翠琼与被告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宇归还原告张翠琼借款46900元,支付以46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田宇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85号
王福年:许青峰与王福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28000元并支付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9时1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35号
宝能(西安)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JT8F0C):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舜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西安)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宝能(西安)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舜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发费用163240元、模具费用197750元,合计360990元,并支付以15471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96元,由被告宝能(西安)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破22号
本院根据余姚市敏捷自动化设备厂的申请,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玖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玖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玖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20日前,向宁波玖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玖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玖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30分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余姚市大黄桥南路与谭家岭西路交叉口往北50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58号
荀传军:本院受理原告付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还清欠款40000元以及利息;本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2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015号
吕战超:本院受理关于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吕战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0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吕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3150元;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请。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计202.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吕战超负担193.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51号
何学斌(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233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振德副食品商店与被告何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108号
郝良有:原告王政与被告郝良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275号
嘉兴森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嘉兴森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魁劳务费11332元;2、案件受理费8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3元,由被告嘉兴森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33号
潘建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潘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款项2484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4849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64元,由被告潘建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590号
沈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娟芬与被告沈明亮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双方婚生女沈鑫瑜(2009年3月12日生)跟随被告共同生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本案于:2023年10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478号
潘智慧: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创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申请追加你为被告,本院同意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出租的钢板一片;2.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8800元;3.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为1636.16元(以28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11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943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鸿敏包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安吉鸿敏包装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147元及利息1121.8元(43147元×0.026银行年利率得1121.8元)从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止,后续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945号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冠品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安吉冠品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1年9月货款16920元、10月货款48468元、11月货款16520元、12月货款1308元,合计共欠货款832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