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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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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1日

  (2023)浙0681民初4356号

  王一帆:本院受理方国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4360号

  陈晓凤:本院受理方国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5304号

  黄朝辉:本院受理何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36号

  本院根据章红卫的申请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8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置信广场13楼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088200185)。浙江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浙江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科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38号

  本院根据周晓琳、杨永法的申请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受理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8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为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金华市婺城区雅苑街118号环球商务大厦B座3楼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586992385、13605793001)。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64号

  张苏强:本院受理原告吕春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吕春德借款39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69元,由被告张苏强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523号

  倪春法、蔡增娥: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朝与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朱永朝欠款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永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倪春法、蔡增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93号

  倪春法、蔡增娥:本院受理原告邵顺祥与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邵顺祥购猪款10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1元,由被告倪春法、蔡增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97号

  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马军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柯鹏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军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柯鹏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828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马军武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责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7元,由被告金华市帅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马军武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891号

  东阳市横店向氏汽车轮胎修理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后岑山二村263号):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铭悦轮胎商行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向氏汽车轮胎修理店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0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东阳市博盛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19楼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757924986,蒋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1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欧诗曼制衣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欧诗曼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欧诗曼制衣厂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东阳市欧诗曼制衣厂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168248992,朱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0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2号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马娟服装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市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马娟服装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马娟服装厂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8日前向东阳市马娟服装厂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东阳市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258929409,金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492号

  吴建锋:原告郑锦波与被告吴建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郑锦波撤回对被告吴建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郑锦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891号

  胡美丽:本院受理原告郑秀光诉被告胡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2民初2679号

  麻雪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明德服装制造加工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2民初267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明德服装制造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减半收取1244元,由被告麻雪莉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等媒体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002号

  陈海琴: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海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274元,由被告陈海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35号

  林福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曹菊娥服饰商行与被告林福艳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1187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170号

  何琳珠(身份证号码:3326021979****694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何琳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402.88及截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2142.23元、违约金714.07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何琳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2民初1528号

  邓才会:原告何贤建与被告邓才会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本院无法用通常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一、准予原告何贤建与被告邓才会离婚。二、原告何贤建与被告邓才会的婚生儿子何佳航由原告何贤建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十八周岁),由被告邓才会支付给原告何贤建儿子抚养费共计50400元,此款分七期付清:第一期至第七期于2023年至2029年期间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各支付7200元。如果被告邓才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何贤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8991615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 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8-21 浙江法治报2023-08-2100007 2 2023年08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