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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9月7日

  (2023)浙0281民诉前调3825号

  薛召伟:原告康建军与被告薛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诉前调4843号

  朱俸涛、济南九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高修武与被告朱俸涛、济南九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47000元及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10时1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59号

  厦门豪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姚众特电器有限公司与厦门豪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05583.2元,并赔偿以105583.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5月16日的利息损失为9344.46元,详见利息损失计算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57号

  周杨:本院受理原告杨云诉被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511号

  舒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与你和蒙城县华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52号

  李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陶肖利与被告李建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1336.78元、交通费923.88元、误工费8958.66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431元、财产损失337元,共计12287.32元的50%计6143.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26号

  周壮壮:本院受理原告许超与被告周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偿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406号

  江西管锣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州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管锣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6月8日为3866.5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98号

  袁帮海:本院受理原告龚建儿与被告袁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袁帮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龚建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3日起至借款履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袁帮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龚建儿公告费6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由被告袁帮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51号

  叶典:原告史敏与被告叶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退回失效红包150元;2、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2997.15元;3、要求被告下架在淘宝网上的商品;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743号

  蒋杨文(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604033817):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蒋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破231号

  本院根据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8月23日裁定受理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4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15日前,向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177号亨哈大厦西首11楼,联系人:王瑶瑶18375640753)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绿城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555号

  汤火发:本院受理原告陈折华与被告汤火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280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304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783号

  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潜意识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304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80号

  郑和根、林钗、郑烨、董美梨、郑兰芳、林启标: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和根、林钗、郑烨、董美梨、郑兰芳、林启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449号

  余姚市裕程模具厂: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天畅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裕程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姚市裕程模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绍兴上虞天畅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余姚市裕程模具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2号之一

  2023年6月30日,本院根据徐津余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4日裁定宣告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鸿业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22号

  本院根据平阳县泰星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4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张律师13777548542,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引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7号

  徐志强、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晓华、王建华、王柳姣、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强、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899号

  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卢晓林、陆有红、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晓华、王建华、王柳姣、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向中、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743号

  戴小平、戴美锦、戴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小平、戴美锦、戴少东、戴海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戴小平、戴美锦、戴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003027.5元(已计算至2022年11月11日,此后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9706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4元,被告戴小平、戴美锦、戴少东共同负担590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70635967】。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4号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裁定受理东阳德璞家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德璞家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德璞家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9日前向东阳德璞家纺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75099758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5号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檀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檀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檀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9日前向东阳市檀韵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联系方式:金女士152589294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12号

  徐国成、赖海梅:本院受理原告俞雪英诉被告徐国成、赖海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俞雪英撤回对被告徐国成、赖海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26元,由原告俞雪英负担(已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340号

  童勇刚:原告舒根金与被告童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勇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舒根金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2538号

  胡永岗(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水碓坑村):本院受理原告金斌与被告胡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胡永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金斌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限被告胡永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35元,由被告胡永岗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684号

  庞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庞正兴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3684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6号之二

  因《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终结龙泉市昶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龙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7月2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2民初3241号,诉请1应为“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利息162000元,合计312000元。”,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10月25日14:45”,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9-07 浙江法治报2023-09-0700007 2 2023年09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