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9月20日
(2023)浙0102民初11972号
王海云、王雪珍:本院受理原告杭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诉被告王海云、邢海燕、王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1972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2民初4051号
程欢(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本院受理原告柴亚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偿还本金70万,支付利息415010元(按照年息18%暂算至2023年7月10日)。2023年7月10日后的利息按照年息18%标准支付至全部归还之日止。二、要求被告支付全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洁独任审理。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79号
屠迪松: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方元祥诉被告屠迪松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79号
张仁土(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镇西村银河51号):本院受理原告江晓月诉被告张仁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张仁土支付原告货款235000元及利息损失14470元(按信用贷款月利率6.88%自2015年8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6.88%另行计算支付;2.被告张仁土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00号
蓝云(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联盟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712273210):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云与被告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100号诉讼文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丽云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蓝云负担。原告王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蓝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754号
苏州无限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卓泰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无限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27号
蒋文(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7****5729)、宁波辉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欢燕诉被告蒋文、宁波辉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39号
义乌桩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782MA****BT0J)、苏大荣(公民身份号码3623251975****23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苏大荣、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义乌桩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84号
周勇(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9****2530):本院受理原告黄学文与被告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63号
张东民(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7****47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东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42号
张金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8****6139):本院受理的原告池伟诉被告张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研究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01号
赵振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8****143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益诉被告赵振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448元及利息1651.26元,暂合计18099.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64号
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帆、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6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及被告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被告吴帆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工资149310.7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887号
钟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燕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宏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垫付的工资报酬64868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判公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5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75号
王本博(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6****50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本博、无锡市北驰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偿金70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日14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50号
唐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唐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刚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款6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20号
冉登举、孙文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冉登举、孙文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文虎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理赔款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冉登举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代偿款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文虎负担31元,冉登举负担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文虎、冉登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21号
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军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4800元及违约金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军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18号
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李军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4800元及违约金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军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李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李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930号
常峥:本院受理原告潘婵与被告常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常峥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13200034)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御水路999号恒大山水城东苑5号601室(幢号:F0005,施工号:11#楼)的不动产享有的权利归原告潘婵所有;二、被告常峥配合原告潘婵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御水路999号恒大山水城东苑5号601室(幢号:F0005,施工号:11#楼)的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潘婵名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潘婵负担(已预交)。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常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潘婵。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64号
罗梅权:本院受理原告李美霞与罗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49号
石定桂:原告王瑾诉被告石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48号
张友伦、浙江渝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宗海诉张友伦、浙江渝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
季传华、徐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季传华、徐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一
陈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二
陆金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陆金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三
陆进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陆进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四
田开国、彭云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田开国、彭云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破28号之一
2023年6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苏西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查明,截至2023年8月28日,宁波苏西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股东丁青龙已清偿了宁波苏西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全部到期债权。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裁定终结宁波苏西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763号
长沙阁憧食品商行:本院已受理原告郑明辉诉长沙阁憧食品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76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退还原告货款1261.81元;2.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照价款十倍赔偿原告12618.10元;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24号
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赵国栋:本院受理陈建浓与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052号
盛雪晖:本院受理原告刘佳傲与被告盛雪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盛雪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佳傲价款38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盛雪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盛雪晖负担,因该款已由原告刘佳傲预交,故由被告盛雪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刘佳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565号
李守平: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守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566号
张远利: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利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4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093号
海宁楚汐服饰有限公司、陈琴飞:原告黄建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408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88号
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特亮电动车配件厂与被告嘉兴市菲氏顺风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24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2458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