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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猎区里的听证会

  通讯员 吴骏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夕阳、飞鸟、树林、海面,勾勒出一幅宁静空寂的风景画,然而,却被一阵枪响打破。近日,余姚市检察院受理了一系列发生在杭州湾湿地的非法狩猎案件,案件当事人均是居住在杭州湾湿地附近的农民,因追求刺激,从网络平台购买气枪配件,组装后进行打猎。

  其中,杨某伙同张某、李某至余姚市泗门镇北部杭州湾河口海岸余姚段湿地内(禁猎区),使用气枪射击的方式非法狩猎,猎得珠颈斑鸠2只、斑嘴鸭1只,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1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杨某等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上压缩气体动力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杨某等人仅非法持有一支气枪,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8月31日,余姚市检察院决定就杨某等人非法狩猎行为的处理方式在泗门镇人大代表联络站生态环境议事点举行公开听证,还邀请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和附近群众参与旁听。

  会上,听证人员结合具体案情,针对杨某等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否对当事人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当事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三个听证议题展开讨论。

  “刑事责任方面,几名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刺激、猎奇心态非法狩猎,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捕杀野生动物行为有所区别,同时猎获物也不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处理;但是,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当事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置方式:对被告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要求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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