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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7日

  (2023)浙0281民初4171号

  沈风金:原告冯安敬与被告浙江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风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17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风金支付原告冯安敬劳务款24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冯安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沈风金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风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仅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与未上诉当事人相关的判决部分自未上诉当事人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09号

  崔浩(身份证号码:3403211992****47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崔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600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金105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898号之一

  张丽君、张强军(350784198111281522、350784198506281519):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波与被告张丽君、张强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强军支付原告沈建波货款2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沈建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张强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87号

  邢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艮娣诉被告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徐艮娣诉请:1.判令被告邢杰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徐艮娣医疗费3537.92元、误工费12825.63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2863.55元;2.判令被告邢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110号

  王培彬:本院受理原告浒山弘杰汽车修理服务部诉被告王培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18号

  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赵国栋:本院受理龚杨峻与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3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07号

  张旗:本院受理原告赵跃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赵跃华停运损失8400元,驳回原告赵跃华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跃华负担133元,由你负担26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16号

  王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小芳、杨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二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小芳劳务报酬3276元;二、被告王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杨波劳务报酬23767元。案件受理费444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因该款项二原告已预交,故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二原告各3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941号

  高立彬:本院受理孙战冲与高立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12号

  王培林:本院受理慈溪市浒山雅丽薄膜彩印厂与王培林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791号

  冯云(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810175710):本院受理徐志峰与冯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954号

  曹站辉(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6358):本院受理原告杨蜜与被告曹站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8542号

  王永宝(公民身份号码372828196906191417):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国与被告王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在东郊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229号

  马健永:本院受理原告潘锡芬与被告马健永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74号

  温州妙康科技有限公司、郑跃棉:本院受理原告李钢与被告温州雷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妙康科技有限公司、郑跃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通知书、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司法公正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45号

  陈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洪爱妹与被告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文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洪爱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50元(原告洪爱妹已垫付),由被告陈文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4275号

  杨松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南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杨松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杨松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南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松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411号

  高周祺:本院受理原告谭利景诉被告高周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847号

  温州金宏标准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锐固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温州金宏标准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4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无锡英臻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9月1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所(普通合伙)为债务人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26—1号;联系人及电话:孙会计13757380938、薛会计13567343929)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诺耶禾华微电网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应按法律规定承担不配合清算义务的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590号

  陈国琴: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天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鼎峰合成革有限公司、王进超、陈国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65号

  杨建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温佳威与被告杨建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温佳威借款本金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86元,由被告杨建伟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161号

  浙江安吉名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伊琇诉被告浙江安吉名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449号

  陶骏:本院受理原告马校兵诉被告陶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490号

  卢立鑫:本院受理原告范义军诉被告卢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3989号

  胡建吐、胡飞龙、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勇与被告胡建吐、胡飞龙、姚晗、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四被告迅速支付原告货款32349元,利息从起始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581号

  童浩东:本院受理原告小满致胜(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9600元;2、被告支付利息8383.32元。①本金9900元,自逾期之日2021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②本金9900元,自逾期之日2021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③本金9900元,自逾期之日2021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④本金9900元,自逾期之日2021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被告赔偿原告因实现合法债权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32号

  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直播推广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二、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款项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朱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450元,由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晟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465号

  林德准: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幻雅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德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德准支付原告浦江幻雅工艺品有限公司货款计199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996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560号

  朱向丽: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春蚕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向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向丽支付原告浦江春蚕工艺有限公司租金5833元,违约金40000元,合计458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朱向丽支付原告浦江春蚕工艺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580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辉诉被告郑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郑卫君支付原告李荣辉货款294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47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60号

  胡旭东:本院受理原告石炎锋与被告胡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07000(以3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2023年5月13日为307000元;之后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本息暂计60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462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江中明与被告罗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罗福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中明借款37500元及利息270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之后利息以借款37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062元,由被告罗福求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2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3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1日前向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大奥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3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兰溪市迈乐米奇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3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迈乐米奇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迈乐米奇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3日前向兰溪市迈乐米奇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迈乐米奇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迈乐米奇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07 浙江法治报2023-10-0700007 2 2023年10月0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