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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7日

  (2023)浙1004民初5069号

  林苏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299.88元及截至2023年1月30日的利息287.1元、逾期利息14590.42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14.355‰计算至实际偿还日止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596号

  杨君华(3310041984****2211):原告林姜颖与被告杨君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林姜颖与被告杨君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林姜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990号

  詹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朱胜华与被告詹玲玲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183元及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法院判决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277号

  陈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余灵华与被告陈海波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0380.6元及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879号

  叶喜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喜秋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款335963元(不含税);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23号

  郑挺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诗雨小丽花行与被告郑挺挺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18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22号

  郑建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诗雨小丽花行与被告郑建挺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693号

  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32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747号

  杭州咏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粒子向上科技(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咏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直播推广商家合作协议》;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100839.3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389.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3年9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元,由被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公告费,由承担责任的被公告人负担(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垫付人交纳)。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317元至台州市财政局,账号62284003678992186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中心,逾缴视为撤回上诉),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839号

  金国林(3307251982****2513)、金其林(3307

  251979****2514):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米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诉金国林、金其林、浙襄新能源汽车襄阳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金国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台州米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代偿款10185.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6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台州米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元,公告费560元,由金国林承担268元,台州米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50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无锡市尤家尤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941852、票面金额2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无锡市尤家尤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941852、票面金额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市尤家尤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2796号

  周春菊(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东川村门台路25号):本院受理原告洪来诉被告周春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79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0-07 浙江法治报2023-10-0700010 2 2023年10月07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