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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0日

  (2023)浙0402民初5189号

  钱颂华:本院受理原告朱豪与被告钱颂华、赵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518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执异31号

  杭州玖阳服饰有限公司、黄奕锹:本院受理的桐德新源(海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黄奕锹为(2023)浙0424执76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追加黄奕锹为(2023)浙0424执7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2023)浙0424执768号案件所涉债务与杭州玖阳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310号

  浙江蜂尚无废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华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海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唐万户,第三人浙江蜂尚无废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不在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向第三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146号

  温月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雷程国与被告温月荣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温月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雷程国承揽款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235元,由被告温月荣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83号

  陈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陈建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理赔款7342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734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练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19号

  本院根据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指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15楼D座;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俞聪;联系电话:1826727902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诺达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莫干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黄郛东路57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63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卢香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3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时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时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时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9日前向东阳市时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樊律师1506797091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4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9日前向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卢律师1526705894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5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夏而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夏而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夏而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19日前向浙江夏而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杜律师1375896296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72号

  2022年10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绍兴柯桥巍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目前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全部分配完毕,且无其他可供分配财产,因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现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宣告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564号

  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吕雪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吕雪芳借款5万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379号

  林立康:本院受理原告叶雪祥诉被告林立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总货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124号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宋琪琪:本院受理原告嵊泗县朝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宋琪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92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嵊泗县朝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金平小岙渣土运输费148000元;二、被告宋琪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宋琪琪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19)浙1102破8号之三

  本院依据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受理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7月23日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1年3月9日,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经债权人会议的授权表决通过并向本院提出申请更换管理人。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解除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的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债务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结。本院认为,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浙江六江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0-10 浙江法治报2023-10-1000008 2 2023年10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