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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1日

  (2023)浙0282民初6051号

  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赵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虞慈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赵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6051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虞慈电机有限公司价款1187449元;二、驳回原告宁波虞慈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33号

  曹松林: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650号

  左雷: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博凯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646号

  徐保生:本院受理原告蔡仁飞与徐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95号

  石开亮:本院受理原告成冠锋与被告石开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开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成冠锋货款973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7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19号

  浙江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BQ17D24G):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航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质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354号

  彭永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宏展洁具经营部与被告彭永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3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6433元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643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863号

  金柏清:本院受理吴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金柏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渠涛借款149000元,并以14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9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被告金柏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吴渠涛代理费7000元;3、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80元,由被告金柏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859号

  嘉兴隆灵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隆灵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嘉兴隆灵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74345元;2、双方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于2022年7月4日解除;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40号

  本院根据任明菊的申请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对任明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任明菊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0日前向任明菊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4楼;邮政编码:313099;联系电话:13325923089)。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任明菊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3日15时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第六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采用书面形式召开,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443号

  许晖:本院受理的原告郁震宇与被告许晖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资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72号

  冯杰、胡云:本院受理的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代为偿还款项46809.81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6809.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每期垫款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E8666B东南汽车三菱翼神系列机动车(车辆:LDNM4GFTXA0010541,发动机号:DM4261)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依法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92号

  湖州华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廊坊金足蚂蚁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华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384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00分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18号

  本院根据裴娇的申请,于2023年8月29日裁定受理德清县祥群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指定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德清县祥群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德清县祥群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15楼D座;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俞聪;联系电话:1826727902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县祥群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德清县祥群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县祥群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莫干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黄郛东路57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2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8月29日裁定受理益建焊接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益建焊接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益建焊接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层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19818291169、15157218516;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须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益建焊接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益建焊接科技(湖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德清县人民法院莫干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黄郛东路576号)或者在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http://hz.polz.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140号

  朱晓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森也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朱晓永立即向原告浙江森也家居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25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04月24日起至实缴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晓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2962号

  王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2962号严笑与王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王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严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276838.26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王磊、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2968号

  徐跃华: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2968号原告王淑琴与被告徐跃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1164.21元(以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22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9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破10号

  本院根据宋李平的申请,于2023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宋李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9月21日指定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宋李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前,向宋李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18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7858373136)。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宋李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康山法庭(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敬业路125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3破51号

  本院根据绍兴完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31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兴日铁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兴日铁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兴日铁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0月29日前(含29日)向浙江兴日铁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137575809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兴日铁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兴日铁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13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浙江兴日铁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4943号

  绍兴市明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原告绍兴市瑞恒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明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用60406.59元及逾期利息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起,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将产品交由原告进行慢走丝加工。原告与被告员工陈秋燕、杨永杰在微信中确认加工数量、方式及单价,原告在完工后及时交付加工产品。双方按月确认加工对账单,截至2023年4月,被告尚欠付原告加工费用60406.59元。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其产品进行定制加工,被告应按约支付加工费用。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5512号

  张恩: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和盛健身俱乐部与被告张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4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36号

  刘益靖:本院受理原告韩亮与被告刘益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刘益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韩亮借款本金1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刘益靖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01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朱约苟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58号

  张福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祥瑞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福林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277号

  赵振志、王智宇:本院受理原告王一体与被告赵振志、王智宇、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款项中的19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2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502号

  唐明新:本院受理原告徐贤贺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85号

  丁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丁峰、五河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赔偿款39354.13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942号

  陈若冰(身份证号码:3303812002****2220):本院受理原告蔡宜锦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若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蔡宜锦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若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35号

  林福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曹菊娥服饰商行与被告林福艳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曹菊娥服饰商行货款人民币11875元,并赔偿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115号

  沈航霄(身份证号码:3310041998****0910):本院受理原告李盈颖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李盈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盈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05号

  台州京驰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舜茂与被告台州京驰车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且无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2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03010元,并以103010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0-11 浙江法治报2023-10-1100007 2 2023年10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