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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1日

  (2023)浙0206民初3064号

  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帆、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33号

  聂孝强(3325022000****5632):本院受理原告陈浩文与被告聂孝强、乐颖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聂孝强、乐颖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陈浩文欠款43650元及违约金(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54元,由被告聂孝强、乐颖琛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77号

  李义昆(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72****0512):本院受理原告李霞与被告李义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厨具款12000元及利息1598.69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60号

  于森(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4****0312):本院受理原告黄泽与被告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于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黄泽借款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于森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18号

  邓彪、杨盼盼:本院受理原告郭秘芳与被告邓彪、杨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郭秘芳的诉请:判令被告邓彪、杨盼盼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63号之二

  2022年10月24日,本院根据宁波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已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于2023年9月25日裁定终结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之一

  柳荣庆、叶兰江、冯明华、胡彬:本院已受理原告建德市协和家纺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85号之二

  柳荣庆、叶兰江、冯明华、胡彬:本院已受理原告建德市汇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53号

  董晶、上海璞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红霞与被告董晶、上海璞晶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9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11号

  东莞市嘉业磁铁制品有限公司、袁瑞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兴宇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嘉业磁铁制品有限公司、袁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34号

  陈爱平、陈涌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沐晟饰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3492号

  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永、宁波艾家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陈国永、宁波艾家玩具有限公司货款3021112.3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3021112.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二、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陈国永、宁波艾家玩具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30968元,由被告宋煜超、宁波中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432号

  梁立登:本院受理原告周江尧与被告梁立登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643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梁立登支付原告施工费13000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351号

  鹤山市金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L08T1Q):原告宁波昊盈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金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即刻付清货款25905元,赔偿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75号

  杨建平:原告余姚艾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平支付原告余姚艾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31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被告杨建平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802号之一

  张立祥:原告沈百军与被告张立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百军货款2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立祥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102号

  熊家华(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4****7116):本院受理原告金梅琪与被告熊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熊家华返还原告金梅琪利息款134948.0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金梅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熊家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711号

  王娟、王皎、施清:本院受理原告叶俊杰、应少波与被告王娟、王皎、施清、周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671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叶俊杰诉请:1.判决被告王娟归还原告借款141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4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娟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担保费500元;3.判令被告王皎、施清对被告王娟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保全费由王娟、王皎、施清承担。原告应少波诉请:1.判令被告施清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23年8月16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1.4%支付违约金至债务清偿完毕止;2.被告周焕春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施清、周焕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75号

  杨激(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6****0431):本院受理原告徐兰芳与杨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6075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36049元(按675万元日元以约定归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并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61190.69元(暂计至2023年8月9日,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本金及利息计算表),共计497239.6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51号

  王敏(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0****4458):本院受理原告黄雄飞与被告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655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000元,并自2021年4月16日起以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由被告王敏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微法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0-11 浙江法治报2023-10-1100011 2 2023年10月1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