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7日
(2023)浙0108民初3319号
杭州火又火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牡丹江响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火又火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31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504号
杭州市滨江区潘黎生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潘黎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潘黎生食品店(经营者纪树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110号
张少青(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青云桥村青云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石磊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少青支付原告杭州富阳石磊石材有限公司货款58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被告张少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00号
李泽光(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01X):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依婷诉被告李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901号
北京茁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洪干诉被告北京茁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茁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季洪干货款58238元,并以5823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25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北京茁跃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45号
王永(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7****9034):代鲲鹏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333号
苏登封(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3****707X)、梁冬海(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65****001X):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登封、梁冬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登封、梁冬海的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强清1号
2023年10月7日,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已经按照清算方案执行完毕,请求确认其制作的《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裁定确认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终结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1号
青岛高美卫浴有限公司、张建国、金济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高美卫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张建国、金济林为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执异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张建国、金济林为本院(2022)浙0211执1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46号
许胜富(台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文与被告许胜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08号
上海温尼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华:本院受理原告赵明欣诉被告上海温尼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01号
张振锋:本院受理原告沈建诉被告张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13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95号
陈埰华、李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如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埰华、李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13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10号
洪成禹: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晴诉被告洪成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14号
周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震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121号
徐军岳、周明、宁波哈比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兰花与被告徐军岳、周明、宁波哈比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58号
王骁: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瀚生诉被告王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57号
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林盈盈: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日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林盈盈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220号
张伟:原告卢佳清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383号
黄前财、冯情、李晓爱、王列栋、袁琼、郑华良、陈八妹、卢劲舟、顾建平、卢杰、张传财、张傲虎、邱艳、张汉军、吕满想、: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40号
张明、宁波瑞辛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颜美娟与被告张明、宁波瑞辛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73号
嵊州市亿多厨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神力燃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亿多厨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04号
朱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聪诉被告朱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77号
雷业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8****3235):原告李奕晴与被告雷业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745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844号
张国联(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7****6812):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与张国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4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国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556号
顾吉相:本院已受理原告吴亮亮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855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你即时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足浴店转让费人民币16000元,并承担支付从2023年7月7日起诉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05号
钱光彩、覃崇焕: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利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光彩、覃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04号
宁波云太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吴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2破3号之一百五十八
2017年2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后因债务人、管理人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本院已裁定终止恒元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因债务人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裁定终结恒元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145号
何永科、杨勤、重庆运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春风、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学明、柳明开、徐培中、王敏、南充尚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超、李红芯、李国群、张有斌、毛顺萍、青海五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堂: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科、杨勤、重庆运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春风、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学明、柳明开、徐培中、王敏、南充尚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超、李红芯、李国群、张有斌、毛顺萍、青海五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820号
曾凌:本院受理原告范晴与被告曾凌离婚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582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322号
郭森豪: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芬华诉被告郭森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4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胡宏斌的申请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海宁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601号世纪广场北楼5W座507室;联系电话:0573—82087832,13757323993;联系人:刘成雄)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置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将承担拒不配合清算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5517号
计明芳(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9611102227):本院受理原告叶佳铭诉被告计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961号
沈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明与被告沈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324号
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972号
方强:本院受理王永华、钱银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华、钱银妹货款398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155元,由被告方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775号
安吉兴意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舒华泡沫座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德清舒华泡沫座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585.04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74585.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2118号
李用锋: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2118号原告浙江江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用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被告判后答疑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用锋支付原告浙江江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289.3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原告浙江江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的123289.35元代偿款以抵押物车架号LVSHFFACXHF686069福特牌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96元,由被告李用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2破32号之一
2023年5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在被申请破产清算前就其所负债务长期未能清偿,且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也未收取到破产费用。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管理人关于宣告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裁定宣告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80号
杭州强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亮箭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亮箭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031元;(2)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你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