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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18日

  (2023)浙0212民初11937号

  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君云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0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11号

  陈继虎:本院受理原告罗火诉被告陈继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982号

  宁波奉化豪鑫印花厂、周小雷:原告张宏伟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3)浙0213民初29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274号

  吴伟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时南村吴家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08134739)、闫敬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时南村吴家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0809654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吴伟强、闫敬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43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427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03号

  应夏峰(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6****001X):本院已受理蒋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110.14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暂计至2023年8月8日,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LPR计算);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232号

  程余(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91****6515):吕洋与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程余返还本金30000元。2、要求被告程余归还因欠款产生的利息人民币750元。3、要求被告程余承担所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828号之一

  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得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永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82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156号

  贾晶(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82****2544):王丽娜与宁波启创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贾晶、贾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确认贾忠太名下的被告公司33.4%的股权属于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将登记在贾忠太名下的被告公司33.4%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第三人须予以配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66号

  李少友: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吉诉被告李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该款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924号

  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赵国栋:本院受理陈建浓与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85号

  马德虎:本院受理原告朱培臻诉被告马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德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朱培臻借款11384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合计3227元,由被告马德虎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2577元由被告马德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因原告朱培臻已交纳,故由被告马德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90号

  段寒: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仕银与被告段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段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答辩状、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296号

  涂敏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方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海洋、涂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方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及支付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77号

  薛俊娜、王旭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薛俊娜、王旭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0023号

  陈吴建: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梦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吴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16时在本院西郊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0036号

  叶树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优优鞋辅料店与被告叶树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416号

  赵旭娇:本院受理原告叶芳芳与被告赵旭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419号

  夏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梅秀珍与被告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005号

  陈宝翠: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欧与被告董小燕、何茫茫、何海浪、陈宝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27号

  温州市玖仟金属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铭抛光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玖仟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0号

  吴国正: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正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1元,被告吴国正负担83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吴国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9号

  林戆水: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戆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戆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3000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0元,被告林戆水负担103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林戆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6号

  陈焕团、梁君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成、陈焕团、梁君懿、林坚、陈茹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065号

  安庆市汇颖百货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汇颖百货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5502号

  林伟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涂居室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73164元整及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475号

  华金龙(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703243111):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超与被告华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8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867号

  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吕菊芹: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万子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潘万子加工费73983元,并赔偿以7398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吕菊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吕菊芹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吕菊芹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吕菊芹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68号

  杨林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闻金毛与被告杨林根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林根立即返还借款49075.85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13时3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360号

  仲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鲁芯怡与被告仲小峰的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鲁祖丽与仲小峰的非婚生女儿鲁芯怡跟随母亲鲁祖丽共同生活,由被告仲小峰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用)1000元至鲁芯怡年满18周岁止,定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诉讼费用900元,由被告仲小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317号

  杭州昕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李雨豪诉被告杭州昕兰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李海燕及第三人安吉博瑞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2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3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8日前,向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3906795157、13575931312,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54号

  徐方南: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2054号原告施连法与被告徐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方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施连法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徐方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77号

  张国栋: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响与被告张国柱、张国栋、张玉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皮筋(松紧带)款25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一年期利率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清偿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998号

  贾冠军:本院受理原告方明诉被告贾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030号

  傅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张青儒与被告傅立新、徐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傅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青儒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0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2元,由被告傅立新负担5512元,由原告张青儒负担1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傅立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97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原告魏剑仁与被告潘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魏剑仁诉请要求潘燕春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11号

  张青芳:本院受理原告程根火与被告张青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程根火请求判决与张青芳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891号

  东阳市横店向氏汽车轮胎修理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后岑山二村263号):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铭悦轮胎商行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向氏汽车轮胎修理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0-18 浙江法治报2023-10-1800007 2 2023年10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