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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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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3日

  (2023)浙0106民初7498号

  杨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滕荣华诉被告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584号

  夏天: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584号原告叶舟洋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903号

  朱宝卫:本院受理原告朱家根、程阿仙诉被告朱福华、朱荷香、朱和英与你赡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681号

  朱炳全: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681号原告上海卉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炳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005号

  郑建中: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3005号原告章杭清诉被告郑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84号

  郑迅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136号

  谢桂梅:本院受理原告袁法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63号

  文青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统保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文青求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文青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浙江统保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2000000元的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1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文青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统保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74元,由被告文青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31号

  宋曙春、倪江莲:本院受理原告蒋伟黎与被告宋华晶、宋曙春、倪江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宋华晶、宋曙春、倪江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77219.99元、逾期利息684886.59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13日,此后仍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宋华晶、宋曙春、倪江莲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6000元;三、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宋华晶、宋曙春、倪江莲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锦秀文澜阁5幢2单元2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宋华晶、宋曙春、倪江莲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02号

  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梦霞、陈凌:本院受理原告鲲致千程(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梦霞、陈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梦霞分别在990万元、1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2)浙0114民初693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天狗(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欠款(合同款80000元,利息损失暂计229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386元、律师费5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陈凌对被告盛夏时光(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以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694号

  温州扶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互利洁具厂与被告温州扶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30分在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甬江大道2660号知识产权大厦五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破37号

  本院根据高鹏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奇晟工艺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奇晟工艺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奇晟工艺品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68号鄞州金融大厦A幢12层,联系人:葛律师,15064158630),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奇晟工艺品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6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673号

  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8MA05KTTF7J)、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91441300MA51TQ5X8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詹锦镇、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87号

  李婷(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4****240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天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91号

  娄红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0****5718):本院受理原告马友忠与被告娄红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工资5185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745号

  王文锦(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3****4971):本院受理原告盛鑫江与被告王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鑫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1.5元,由原告盛鑫江负担。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04号

  李增: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与被告李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增支付原告李春明货款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春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45号

  纪文彬、姜昌琪:本院受理原告陈宏健与被告纪文彬、吴韦韦、姜昌琪、刘琼、吴晓亮、陈晓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纪文彬在未出资2800000元范围内,被告吴韦韦在未出资2000000元范围内,被告姜昌琪在未出资1500000元范围内,被告刘琼在未出资1500000元范围内,被告吴晓亮在未出资1200000元范围内,被告陈晓冬在未出资1000000元范围内,分别对浙江连合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负的如下债务向原告陈宏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一)(2019)浙0203民初138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连合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返还的投资款10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二)(2021)浙0205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连合横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返还的投资款250000元及支付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纪文彬负担1834元、吴韦韦负担1310元、姜昌琪负担982.5元、刘琼负担982.5元、吴晓亮负担786元、陈晓冬负担6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纪文彬、姜昌琪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陈宏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30号

  张智韬:本院受理原告司营营与被告张智韬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智韬返还原告司营营预支奖金收益12000元,并支付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智韬支付原告司营营财产保全申请费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智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智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司营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98号

  徐攀:本院受理原告俞满国与被告徐攀、李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俞满国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尾款人民币114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73号

  宁波全宏服饰有限公司、邓军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富润拓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全宏服饰有限公司、邓军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一、被告宁波全宏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市富润拓新纺织有限公司价款465253.2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邓军平对被告宁波全宏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军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波全宏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全宏服饰有限公司、邓军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37号

  依兰县发展和改革局、依兰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依兰县发展和改革局、依兰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95号

  东方云(北京)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亚峰与被告东方云(北京)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云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1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50号

  刘乾松:本院受理原告徐传佩与被告刘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01号

  梁汝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河云聪食品商行与被告梁汝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65号

  柳荣庆、叶兰江: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汇丽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柳荣庆、叶兰江、胡彬、冯明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97号

  白皓男:本院受理原告庄超与被告白皓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00号

  顾成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娟与被告顾成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71号

  王冰山:本院受理原告彭金珠与被告任静红、王冰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49号

  戴棣波: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力与被告戴棣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至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09号

  谭翠英、唐丽萍、陈刚、彭元保、蔡圣峰、周德英、陈汉州、邱旭营、徐朝梅、杨旭群、崔桥阳、吴琳、王花红、刘金军、郑世雄:本院受理原告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翠英、唐丽萍、陈刚、彭元保、蔡圣峰、周德英、耿严、韩巧巧、陈汉州、邱旭营、徐朝梅、杨旭群、杜君、崔桥阳、吴琳、王花红、刘金军、郑世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30号

  党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声荣诉被告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444号

  冯大银(330622196408111439):本院受理原告王向阳与被告冯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支付已还6万元(从2017年4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算法同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50号

  诸海云:本院受理原告马佳女与被告宁波良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诸海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动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75号

  李世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南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应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宁波南阁置业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330282YS0708680);2、判令被告李世林配合完成上述《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330282YS0708680)的撤销备案;3、判令被告李世林赔偿原告损失计人民币10万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破40号

  本院根据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浙江创锋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案管理人。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楼;邮政编码:315000;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马金凤,0574-87281192、13738819409),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重整期,有关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慈溪鑫凯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2194号

  方暄皓:原告温州市苗苗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暄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23 浙江法治报2023-10-2300009 2 2023年10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