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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3日

  (2023)浙0303民初2195号

  方暄皓:原告温州市苗苗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暄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793号

  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石德恩与被告刘晓春、第三人谢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08号

  胡金生: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263号

  深圳市霖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晟乾达国际广告(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熙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霖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10号

  2023年5月26日,本院根据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的申请,裁定受理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9月13日,本院已裁定认可《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目前,管理人已处置完毕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且完成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裁定终结德清胡桃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9号

  2023年5月26日,本院根据德清县恒瑞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8月28日,本院已裁定认可《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目前,管理人已处置完毕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且完成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裁定终结德清县德宝乐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444号

  王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朱卫丰、毛惠玉与被告贾丽娟、王英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4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俩被告在出资范围内返还原告清偿款本金1999727.4元及利息422572.39元(涉案代偿证明中载明利息损失为259677.92元,后续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26日起暂计至2023年3月25日止,此后自2023年3月26日起仍按年利率5.7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本金、利息合计2422299.7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371号

  倪洪钢:本院受理原告邹岚与被告倪洪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准予原告邹岚与被告倪洪钢离婚。二、婚生子倪翊朔随原告邹岚共同生活,由其抚养成人,由被告倪洪钢承担抚养费1400元/月,自2023年10月起每年年底支付至倪翊朔满18周岁止。三、驳回原告邹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原告邹岚负担4300元(已预交),由被告倪洪钢负担6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660号

  赖路斌:本院受理原告俞云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海鲜款125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591号

  汪友泉、莫秋苟:本院受理汪土法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222号

  忻佳玲:本院受理原告黄元安与被告忻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忻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元安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忻佳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32号

  郏声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全顺电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声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12月10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货款269120.49元及违约金(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53234.24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311号

  郑鹏:本院受理原告应萧萧与被告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7号

  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9月13日裁定受理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28日指定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担任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68号三联文体广场三号楼三楼;联系人:王琳;联系电话:152058833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缙云县华辉照明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缙云县人民法院新碧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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