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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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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24日

  (2022)浙0105执2614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11日10时至2023年11月12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河北兰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持有唐山市锦环新能源有限公司30%股权(认缴出资额600万元)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5657889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11号之一

  周绍发、相辉:本院对原告阮建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4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建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建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14号

  袁祖龙:本院对原告陈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浙0108民初371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密借款本金33261元;二、被告袁祖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密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被告袁祖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65号

  金育亮:本院对原告杭州助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育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96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856号

  吴昌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阆苑村白桥头7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琴华与被告吴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昌顺归还原告王琴华借款26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吴昌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琴华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王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吴昌顺负担5310元,原告王琴华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844号

  吴昌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阆苑村白桥头78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明雨与被告吴昌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昌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明雨赔偿款1万元;二、被告吴昌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曹明雨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昌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63号

  马超(身份证:4123231978******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马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追加被告宁波曹孟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515号

  杨朋举(公民身份号码:4108831993****4037):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家兴诉被告杨朋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朋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家兴借款本金6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杨朋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08号

  童玉好(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7****52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鸿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童玉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691号

  何健松:本院受理原告吉光石与被告何健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洪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9号

  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袁皙、袁铭、顾飚、俞金彪、孙玮、黄岳峰、王政钧、郑方南、周倩、李贺晨、吴志伟、刘佳、李俊霞、李红、徐福云、周之栩、严然、沐滟、郭裕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瀚腾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宁波市镇海大闹海宫水产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袁皙、袁铭、顾飚、俞金彪、孙玮、黄岳峰、王政钧、郑方南、周倩、李贺晨、吴志伟、刘佳、李俊霞、李红、徐福云、周之栩、严然、沐滟、郭裕伟为被执行人,因无法联系到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证据材料、传票。异议人请求:申请追加袁皙、袁铭、顾飚、俞金彪、孙玮、黄岳峰、王政钧、郑方南、周倩、李贺晨、吴志伟、刘佳、李俊霞、李红、徐福云、周之栩、严然、沐滟、郭裕伟为(2023)浙0211执91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吴绍海、陈蓉蓉、纪培福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53号

  顾追忠: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芳与被告顾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55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顾追忠返还原告沈志芳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顾追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顾追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沈志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7号

  罗老四、李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盛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12民初972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20号

  上海骞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鼎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速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颂康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52号

  王冰洋:本院受理原告许磊与被告王冰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10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65号

  黄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胜杨与被告黄和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53号

  杜军锋: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士军诉被告杜军锋、陈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65号

  许晓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陈诉被告张贵明、李红芳及第三人李红生、许晓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279号

  忻燕萌:本院受理原告罗东斐与被告忻幼芬、忻思维、忻娜芬、忻燕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60号

  杨东风:本院受理原告叶正波与被告杨东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83号

  陆万留:原告宁波莎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万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250号

  美中爱丽丝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四层B67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135338XC)、上海豪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3200弄3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35406538N)、武汉婕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372号西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3ULF7G)、于小凡(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3号2,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980507XXX5):本院审理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航天楷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中爱丽丝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豪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婕颖贸易有限公司、胡军、詹常龄、于小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2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法庭定山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743号

  青岛优尼尔家居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舜帆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优尼尔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0501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301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担保费9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35号

  王建芳:余姚市明月铝材厂与王建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1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43号

  陈彩梅:本院受理原告高秀芝诉被告陈彩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84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高秀芝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189号

  李晔(身份证号后四位2811):本院受理原告胡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14号

  刘东(身份证号后四位353X):本院受理原告徐夏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99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47号

  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俊鑫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刘荣才、张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俊鑫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9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荣才、张延对上述货款中的348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慈溪市俊鑫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被告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负担,被告刘荣才、张延对诉讼费中的5720元承担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负担,因原告慈溪市俊鑫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故由被告清江浦区木春园区塑料制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纳原告慈溪市俊鑫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845号

  陈杰、谢会生、李忠平:本院受理原告田仁兰与被告陈杰、谢会生、李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田仁兰损失30388.94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田仁兰损失30388.94元;三、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田仁兰损失6545.67元;四、被告谢会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田仁兰损失70元;五、被告李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田仁兰损失70元;六、驳回原告田仁兰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267号

  丁飞:本院受理原告邱健耀与被告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183号

  曹钧梅:本院受理原告爱普儿株式会社与被告曹钧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92号

  郭林福: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林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643号

  谢朝红: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朝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3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48号之二

  2023年8月7日,本院根据杨尚标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同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同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裁定宣告温州同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同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6233号

  黄园华、何兴华: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华、黄园华、何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晓华、黄园华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93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何兴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3588号

  方连尤:本院受理原告杨李元与被告方连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连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李元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方连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44号

  朱碧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洪亮、何文贤、朱碧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潘洪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5503.01元(利息从2023年3月21日算到2023年8月16日止,之后直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2、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破31号

  本院根据方亚民的申请,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浦江逸风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2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逸风餐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逸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逸风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20日前向逸风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傅燕青;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257925108、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逸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逸风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逸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0-24 浙江法治报2023-10-2400009 2 2023年10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