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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2023)浙0726民初2610号

  魏开裕: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嘉婧与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魏开裕支付原告朱嘉婧货款25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5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7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恩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2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恩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恩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28日前向兰溪市恩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楼丹,联系方式0579—887153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恩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恩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8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兰溪市漫真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2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漫真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漫真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28日前向兰溪市漫真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楼丹,联系方式0579—887153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漫真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漫真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49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蓝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2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蓝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蓝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1月28日前向浙江蓝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为楼丹,联系方式0579—8871535)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蓝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蓝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10时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6806号

  赵钱琳:本院受理(2023)浙0783民初6806号原告吴晓菲诉被告赵钱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行审98号

  永康市五粮坊烟酒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267号;经营者:施卢轶,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三村永安小区346号):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五粮坊烟酒商行行政非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行审9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限被执行人永康市五粮坊烟酒商行于2023年11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市监处罚(202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交罚款76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政庭500办公室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行审105号

  永康市跃达理发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38号西面第一间;经营者:常成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牛场镇诸宗村民委员会澌霖树组41号):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康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跃达理发店行政非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行审10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限被执行人永康市跃达理发店于2023年11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卫生健康局永卫公罚(2022)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交罚款5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政庭500办公室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069号

  叶国良、浙江衢州担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光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运输费326352.5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26352.5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1276号

  张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夏方存诉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12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1337号

  孔雪海:本院受理原告岱山县衢山万豪休闲会所诉被告孔雪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13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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