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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患者坠楼死亡,医疗机构是否担责

  《潇湘晨报》

  近日,湖南东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医疗机构坠楼死亡案件,医疗机构因尽到安全责任保障义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该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这起案件。

  2021年10月13日上午9时许,原告的家属唐某栋因肠胃不舒服到被告医院门诊内科就诊,医院初步诊断为十二指肠球印溃疡、慢性胃炎、冠心病,并开具了住院许可证,唐某栋预交了1000元住院费后直接坐电梯到了13楼,但13楼并非其住院楼层,出了电梯后径直走向13楼楼梯间,后消失在医院监控里。直至当天16时许,医院保安报警发现一具尸体,查明为唐某栋。事发后,死者家属以侵权追索医疗机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唐某栋在被告东安县某微创医院就诊期间意外死亡,经东安县公安局鉴定检验初步确定系高坠致极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东安县公安局对被告东安县某微创医院1楼至13楼楼梯窗户进行勘验检查,确定东安县某某医院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经东安县公安局鉴定检验初步确定唐某栋系高坠致极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非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因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判决,向永州中院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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