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30日

  (2023)浙0481民初4428号

  陈伟锋(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702012816)、

  赵桂玉(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109276222):本院受理的原告杭雪良与被告陈伟锋、赵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910号

  陈斌、潘卫华:本院受理王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31号之一

  2023年7月26日,本院根据丁美仙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宣告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正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111号

  王美海: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2111号原告武义县白洋中亚建材商行与被告王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武义县白洋中亚建材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王美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643号

  张益平、吴爱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张益平、吴爱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益平、吴爱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89496462.20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浙江可尔针织有限公司的财产。案件受理费489282元,由被告张益平、吴爱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8号

  本院根据卢放云的申请于2023年9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23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2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57993497)。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向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震坤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市路1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471号

  东阳市横店彤昇商务宾馆,住所地东阳市横店禹阳社区上城居民小区。经营者:徐世正。徐世正,1971年12月25日出生,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石塘徐村10-3号:本院受理原告葛正良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彤昇商务宾馆、徐世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一、被告东阳市横店彤昇商务宾馆、徐世正支付房屋租金240000元及水电费761.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损失32508.5元(已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此后损失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日。二、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4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1号

  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品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品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品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1日前向浙江品华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10层1004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8857960820,过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230号

  周国生,住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二村6组6户:本案受理原告苏凤婼与被告周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周国生归还原告苏凤婼借款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周国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307号

  衢州卓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新瑞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共计33992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63号

  徐继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徐继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46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02号

  杨小明:本院受理原告符永林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982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欠款时间自2021年2月6日至所有款项全部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576号

  刘育纯:本院受理原告范颖梓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育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范颖梓借款人民币5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8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455号

  都玲: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奇与被告陈小兵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45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陈小兵及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立奇担保代偿款1668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8月7日起按照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你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3164号

  周春菊(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东川村门台路25号):原告泮永华与被告周春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周春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泮永华货款4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泮永华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35元,由被告周春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兹有遗嘱受益人苏爱梅持被继承人邱君佐(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2023年7月27日因病死亡)生前于2023年7月7日订立的公证遗嘱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拟继承被继承人邱君佐遗留位于浙江省平阳县平氮路101号的不动产。本处已受理该申请。被继承人邱君佐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等如对被继承人之遗产主张优先权或对苏爱梅之遗嘱继承主张有异议的,请于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处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人:徐登旺  李冰娴

  联系电话:0577-63721324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飞鳌大道1250号(三楼)

  浙江省平阳县公证处  2023年10月30日

  公 告

  温州市瓯海聚氨酯实验厂、王善义:

  2023年8月28日,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附表所列债权转让给了王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现特此正式通知贵方:附表所列债权项下的全部权利/权益已转让给王哲,贵方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王哲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保证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感谢贵方的合作!

  杭州宇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债权转让通知

  注: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中长资(浙)合字〔2023〕154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电话:0571-85167877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382552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标的债权明细   基准日:2023年7月20日,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治报 微法 00010 2023-10-30 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0;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2;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1;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6;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5;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4;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3;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8;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7;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21;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19;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20;浙江法治报2023-10-3000022 2 2023年10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