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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31日

  (2023)浙0523破24号

  本院根据丁国新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安吉世外陶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外陶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世外陶源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向世外陶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联系人:陶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世外陶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1号之一

  2023年5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5日宣告东阳市洛客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9号

  本院根据王春仙的申请于2023年9月8日裁定受理王春仙(1963年3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王春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王春仙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王春仙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858974001,韦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王春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王春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8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王春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5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路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路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路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7日前向浙江路加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858941104,虞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241号

  叶峰:本院对原告周三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周三土借款本金136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结算时需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0元,公告费560元,由叶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565号

  衢州企天装饰有限公司、叶峰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奚冬琴、沈友妹、奚芳琴、奚康泉与被告衢州企天装饰有限公司、叶峰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峰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奚冬琴、沈友妹、奚芳琴、奚康泉41071元并支付以41071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号涉嫌违法建设的行为人:

  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号建筑物原产权人为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中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号1幢房屋权证号为:杭房权证拱移字第10842239号,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号3幢房屋权证号为:杭房权证拱移字第10842240号。

  经查,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19号建筑物存在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情形,现产权人为浙江鸿盛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目前由周立新正在经营公寓出租。

  我街道在调查过程中,需确定案涉建筑物的建设行为人,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请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该建筑物案涉违建行为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拱墅区上塘街道办事处接受调查处理,请提供证明该建筑经规划审批相关材料,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请受托人持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公告期限届满仍未前来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陶育 孙超 联系电话:0571-88872372

  联系地址:拱墅区科西路100号上塘街道综合执法服务中心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31日

  公  告

  龚建平与陈周文博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龚建平与陈周文博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龚建平已将其所有的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户债权资产包中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陈周文博。

  龚建平与陈周文博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陈周文博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陈周文博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龚建平   陈周文博

  2023年10月31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9月14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陈周文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龚建平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债 权 清 单   基准日:【2023年9月14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铜控股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中铜控股有限公司、诸暨市百泰化纤有限公司2户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相应基准日,该资产包债权总额为2015.93万元,本金为1271.41万元。该债务人主要分布在杭州市、诸暨市等地区。

  特别提示: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次资产处置可采取单户处置、部分组包处置或整体组包处置,我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

  本次资产处置的交易对象须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如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包(或该户债权)。

  本次公告有效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人:王宁    联系电话:19817336449

  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中山东路1800号国华金融中心26-28层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公司稽核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574-81873327。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债权情况以实际为准。

  (上述债权资产清单为截止相应基准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暂算至每户债权利息计算截止日)等的暂估金额)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债权资产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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