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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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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106民初7497号

  施泓吉: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波诉被告施泓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1倍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全部欠款清偿时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181号

  章永华:本院受理原告郑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本金,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205号

  姜小伟:本院受理原告汪国基与被告姜小伟、姜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73号

  张振国、朱国芳:本院对原告宋小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宋小红借款本金7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7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振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宋小红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宋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张振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036号

  林希虎:本院对原告来凯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4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希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来凯锋借款本金1500元;二、被告林希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凯锋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希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2民初4094号

  单文科:本院受理原告唐烨琪与被告单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停止营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1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毕利民独任审理。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03号

  范海泉(公民身份证号:330182198312254310):本院受理原告胡安定与被告范海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海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胡安定租金12000元、水电费136.5元、房屋清洁费200元、物品损失400元,合计12736.5元,并支付以12736.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范海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胡安定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范海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626号

  周福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6****0053)、周春义(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62****0134):本院受理原告杨平与被告周福星与周春义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78号

  江恩义(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583X):本院受理的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江恩义、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50号

  赵正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29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甬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正伟、宁波雅沐居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954号

  王少来(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60715****):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东月诉被告王来来、王少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月信名下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浦支行账号为12010121089266671的账户存款(截至2023年9月21日为204200.82元),由原告许东月享有122815.21元,被告王来来享有40692.80元,剩余存款40692.81元及该账户于2023年9月21日以后所产生的款项(包括利息)归被告王少来享有,被告王少来的款项由其表姐张银儿领取并代为保管;二、驳回原告许东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元,由原告许东月负担1831元,被告王来来、王少来各负担60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909号

  彭桥:本院受理原告章伟君与被告彭桥、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120号

  上海翌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翌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上海翌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宁波三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并赔偿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3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海翌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494号

  毛春凤(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0****4499):本院受理原告曾小芳与被告毛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毛春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曾小芳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毛春凤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曾小芳已缴纳)由被告毛春凤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03号

  裴晓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73****2072)、中糖酒饮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443979883)、马凯(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1****0017):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宁兴优贝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马扬、裴晓伟、中糖酒饮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马凯、张厚兰、沈南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对裴晓伟、中糖酒饮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马凯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宁兴优贝物流有限公司要求:一、判令各被告对珐布罗(宁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珐布罗公司”)在(2020)浙0206民初7846号民事调解书及(2021)浙0206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债务金额合计559890.25元;二、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862号

  四川州山航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电气康达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州山航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州山航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康达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电气康达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上海电气康达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429元,由被告四川州山航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77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四川州山航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315号

  黄嘉威、钱姣娜、谢顺如: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钧诉被告谢伟明、黄嘉威、钱姣娜、谢顺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33号

  上海冉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喜满庭酒店有限公司康城阳光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冉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25号

  宋云、刘雕、彭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宋云、刘雕、彭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宋云、刘雕、彭勇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645号

  李军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李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元;二、驳回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元,由被告李军波负担6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418号

  吴小波:本院受理原告青县昌弘机械加工厂诉被告宁波博友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8000元,支付违约金7500元;2、请求法院判定因二被告违约造成损失40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994号

  张本云: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浙0213民初399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3)浙0213民初399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833号

  杨灵娟:本院已受理(2023)浙0213民初3833号原告付志伟诉被告杨灵娟、孙聂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付志伟要求:1.二被告归还原告款项11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8月1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3120号

  尹仁毅:本院受理原告周美娥诉被告尹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需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421号

  沙海中(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5810)、张伟滕(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3****1939):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沙海中、张伟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442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沙海中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1022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沙海中负担。(2023)浙0281民初442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2000元;二、被告张伟滕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5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伟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13号

  薛召伟:原告康建军与被告薛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召伟支付原告康建军货款1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薛召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12号

  邓祥:原告余吉恩与被告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余吉恩借款35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归还款项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邓祥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689号

  尚建亮(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8****1513)、李学敏(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0****008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与被告尚建亮、李学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尚建亮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45800元。二、判令被告李学敏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梁弄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788号

  翟爱华(公民身份号码:3210281972****321X):原告余姚市舜天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上海望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翟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爱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舜天建筑工程服务部租赁费3179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179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姚市舜天建筑工程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翟爱华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175号

  崔艳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聚优建材商行与被告崔艳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崔艳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聚优建材商行货款123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296号

  涂敏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方俊诉被告胡海洋、涂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浙0282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胡海洋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故现将民事上诉状公告送达给你,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051号

  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栋梁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6149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6614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346号

  闵琼、于晓兵: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鑫贝童装厂与被告闵琼、于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闵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慈溪市匡堰鑫贝童装厂货款44332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8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于晓兵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闵琼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579号

  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财霸文具有限公司、杭州潜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卧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龙山天画文具厂与被告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财霸文具有限公司、杭州潜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卧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龙山天画文具厂货款63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慈溪市龙山天画文具厂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被告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因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慈溪市龙山天画文具厂交纳,故被告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负担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慈溪市龙山天画文具厂;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慈溪市龙山天画文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2023-11-01 浙江法治报2023-11-0100009 2 2023年11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