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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说法

未经对方同意,可以拆除“共用墙”吗?

  本报记者 徐新怡

  通讯员 徐慧琳 潘洒洒

  日常生活中,两户人家共用一堵墙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约建筑材料,还可以留出更多可使用面积。但在“拼墙”模式下,因为墙体的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孙王村的王家兄妹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与自家共用一堵墙的邻居忠叔想要翻建房屋,却在自家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共用墙”。眼见矛盾不可调和,王家兄妹来到洞桥司法所陈杰调解工作室寻求帮助。

  “共用墙”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可以不经过对方同意就拆建吗?

  王家与这堵墙相连的房屋是兄妹父亲生前留下的。调解现场,兄妹俩拿出了一份父亲与忠叔于1978年立下的“拼墙”合同,上面明确写道:“这面墙是两户拼墙,所有制归二户所有,各50%,双方同意可以拆。如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准拆。如拆了,料是对半分,双方都可以放梁。”

  这份45年前的合同清晰解决了共有墙的归属问题。不过,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经过两次实地走访后,调解员陈杰心里有了谱,决定以法条为支撑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也就是说,忠叔拆除‘共用墙’的行为损害了王家众人的利益、不便于其生活,也不利于邻里团结,在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共用墙’显失公平。”

  另一方面,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忠叔的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已倒塌。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有了法条为支撑,调解员试着用邻里情打动王家兄妹,“这样看来,忠叔修建房屋的确具有紧迫性,虽然方式过于简单粗暴,但看在多年邻里的情分上,希望你们可以给予一些谅解。”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忠叔于今年11月15日前将“共用墙”恢复原状。多年来,因房屋扩建等原因,当初的“共用墙”早已不断延伸,趁着此次调解,双方对该墙体作出了更详细的约定:墙体共长4.85米,宽0.25米,其中西起2.6米为共墙,所有权两家人各占50%;余下2.25米为王家自有墙,忠叔建房应当避开。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6 未经对方同意,可以拆除“共用墙”吗? 2023-11-08 26428133 2 2023年1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