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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8日

  (2023)浙0304民初6702号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4610号

  温州博渝进出口有限公司、马艳艳:本院对永嘉县博顺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一、被告温州博渝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永嘉县博顺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000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0008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二、被告马艳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1元,由被告温州博渝进出口有限公司、马艳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7239号

  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秀星艺影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厚道泰涵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杜闻伟、裴功勇、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爱秀星艺影视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无法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故向其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321号

  陈景: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建芳与被告陈景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其中2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24%的年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1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2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24%的年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3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24%的年利息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27日为152739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361号

  潘永瑜:本院受理原告王乐珍与被告顾勇、第三人潘永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原告王乐珍不服(2023)浙052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本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20号

  杨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平与被告杨志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15号

  黄飞霞、洪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贤青与被告黄飞霞、洪丽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3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82号

  徐贤东:本院受理原告芮金波与被告徐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贤东归还原告芮金波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235号

  黄柏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正凤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由被告黄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正凤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8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金10000元的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黄柏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正凤律师代理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2095号

  绍兴柯桥海源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兰溪市诺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柯桥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绍兴柯桥海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兰溪市诺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62836.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62836.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958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78元,由被告绍兴柯桥海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797号

  邱仁杰:本院受理原告郑枭健与被告邱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3800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出具保函费用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349号

  翁梓瀚、段仙:本院受理原告杨谦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396.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875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209.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494号

  朱骞晟:本院受理的原告裘从斌与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朱骞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2023)浙102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乐宜嘉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1-08 浙江法治报2023-11-0800019 2 2023年1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