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8日
(2023)浙0106民初7693号
杭州速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昕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速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备付金3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900元(暂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527号
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嫔诉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孙伟光摄影店退回原告人民币22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68号
蒋开林、陈巧英:本院受理原告郑方平诉被告蒋开林、陈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65号
胡荣令(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03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胡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264号
高海洋(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2****481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高海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866号
刘晗超、童美珍、张涨、李斌、薛力豪、宁波众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与被告刘晗超、童美珍、张涨、李斌、薛力豪、第三人宁波众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8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转换程序裁定书、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五被告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2022)浙0205民初91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未偿还的部分1557903.54元,以及以1557903.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51号
廖耀明(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17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廖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2100元、利息4578.82元、罚息29491.5元,暂合计为106170.32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3年1月30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898号
罗旭强(3623221997****0674)、张亚男(1302
241991****0827)、慕永刚(3706861983****7417)、
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慕永刚、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慕永刚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31091.22元,并以31091.21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慕永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500元;3.判令被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02号
罗旭强(3623221997****0674)、张亚男(1302
241991****0827)、韦江波(5115272000****4512)、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江波、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韦江波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31091.21元,并以31091.21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899号
闫金金(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9****3541):本院受理原告尚汉华与被告闫金金、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二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日14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本院矛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74号
高马(3424231994****8170):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燕与被告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897号
李飞(3623221994****0312)、罗旭强(3623
221997****0674)、张亚男(1302241991****0827)、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飞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31091.22元,并以31091.22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李飞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500元;3.判令被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00号
俞磊(3623222002****0674)、罗旭强(362322
1997****0674)、张亚男(1302241991****0827)、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十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俞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31091.21元,并以31091.21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罗旭强、张亚男、嘉兴禾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担保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166号
白景林(公民身份号码:2306051940****2411)、刘在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4****6416)、罗辉(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92****37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黔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景林、刘在明、罗辉、李宝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对(2022)浙0206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宁波诚辉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宁波黔腾纸业有限公司的货款、保全费354558.7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二、三、四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该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交通法庭交通合议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390号
张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万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万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张海艳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0330211YS0556381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款项人民币1185407.68元,违约金人民币94858.85元(即合同总房价款的5%),合计人民1280266.53元,以上款项从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房款中优先抵扣;扣除上述款项后最终原告还需退还被告616910.47元;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海映星洲小区北区5号406室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备案撤销手续;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再2号
安达市中榆运输有限公司、依安县万达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与原审被告李君杰、安达市中榆运输有限公司、依安县万达货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抗诉书、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书、检察院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谭文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静,毛益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83号
罗应坤、王建美、曹华辉: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01号
宁波利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刘丹:本院已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101号原告姜魁与被告宁波利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刘丹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45号
马阳春:原告吕晶诉被告刘洪保及第三人马阳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226号
宁波市鄞州首南上云客来餐厅、刘苏平、王家金:本院受理原告刘素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首南上云客来餐厅、刘苏平、王家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98号
湖南港通船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修明与被告宁波海盈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港通船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湖南港通船务有限公司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27号
浙江臻梦向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婕仕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臻梦向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612号
吴金豪(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990820****):本院受理原告郭朋扬与被告吴金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61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谢世常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467号
石教旺(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21101****):本院受理原告姚冬梅与被告石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46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谢世常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467号
石教旺(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沿湖村石尔彬湾0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211018031):本院受理原告姚冬梅与被告石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46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谢世常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713号
华长青(江西省乐平市镇桥镇高埂村126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911221414):本院审理张庆忠与华长青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7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1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4239号
邝先富:本院受理原告黄仁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保全)、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邝先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06号
潘夏萍:本院受理原告葛玲菊与被告潘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31号
本院根据宁海县吉成模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宁海华灿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海华灿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华灿模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宁海华灿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师立俊、周吟春,电话:15957484992、1373887832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登记表等相关债权申报材料可与上述管理人之联系人联系取得,债权人可到上述管理人地址进行申报,也可邮寄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华灿模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华灿模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月10日14时0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82号
刘永辉、叶秀英、范金荣:本院受理原告吴双峰与被告刘永辉、叶秀英、范金荣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70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157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261.6元(以5215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1.5倍计算至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24日,共计1239天,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619831.6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864号
杨波:本院受理宁波升哲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497号
宫品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明胜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宫品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租赁款及相关费用16870元;2.被告支付原告法律咨询服务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银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陈宇担任本案书记员,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0692号
济南卓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花梦鞋店与被告济南卓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211号
温州市龙湾蒲州穆兰服饰店: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不知其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蒲州穆兰服饰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