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改
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本报记者 李琪桉
本报讯 明确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合法性以及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11月7日,浙江省总工会召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实施办法》的修改背景及主要内容。据悉,新修改的《实施办法》日前已于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修改《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修改、适应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吸收固化有效经验的需要。”近年来,浙江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据介绍,现行《实施办法》于1994年制定施行,2002年进行了修订。新《实施办法》一方面与202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有效衔接,另一方面结合浙江实际,对工会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标准等作出新规定。
本次修改新增条款11条,部分修改31条,主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工会性质和指导思想、拓展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和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制度、加强工会阵地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为规范开展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会服务阵地建设等带有鲜明“浙江味”的工会工作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维护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近年来,浙江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维护新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修改的《实施办法》是成果的及时总结与立法的具体呈现。”浙江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为加大新就业形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会工作力度,新《实施办法》从法律层面保障劳动者的入会权利,将工作对象扩大到包括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等类型的劳动者。此外,新《实施办法》增加能级工资集体协商条款,从协商主体、要约行动、协商内容等方面明确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具体要求,明确工会组织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签订集体合同的合法性以及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工会开展新业态领域集体协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遵循。
下一步,省总工会将启动全省新《实施办法》大宣讲活动,结合送法进企业、新就业形态群体建会入会、工会干部赴基层蹲点等活动,将新《实施办法》送到企业、站点、职工群众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