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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9日

  (2023)浙0481民初4827号

  邵煜(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802083012):本院对原告牟永强诉被告邵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加工款5646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94号

  南浔玉如施工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新荣与被告南浔玉如施工队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271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5日14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283号

  计银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艳与被告计银林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7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4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和孚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2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德清县新市镇艺格装饰设计服务部的申请,于2023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中导芯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导芯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中导芯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云岫南路718号中科卫星应用大厦21楼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姚律师18267261366;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中导芯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712号

  张来兵:本院受理董凝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3号之二

  2023年10月27日,本院根据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972号

  吕毓群、施新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199937251.13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浙江太平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2)案件受理费10414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2136元,由你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419号

  陈娅:本院受理原告李萧航诉被告朱武斌、陈娅、胡晓青、胡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朱武斌归还借款255973.5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每月1000元,自2022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9月9日共计14000元整,后续利息另外计算;2.请求判令陈娅、胡晓青、胡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朱武斌、陈娅、胡晓青、胡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整在桐琴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668号

  叶遵通:本院受理原告陈应训诉你和周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668号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应训撤回对被告叶遵通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73号

  李骏钐: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霞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67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骏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凤霞94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李骏钐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8588号

  孙时杰(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桑州镇麻岙村麻家1组26号)、孙时套(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桑州镇麻岙村麻家1组25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志边诉被告孙时杰、孙时套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挖机费用3304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0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金翔独任审判。本案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4号

  2023年6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贾荣广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债务人暂时无财产可分配,无财产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因债务人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宣告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1-09 浙江法治报2023-11-0900011 2 2023年11月0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