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9日
(2023)浙0784民初4477号
缙云县盛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兴路141号5号厂房);池一青(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池宅村果园村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2234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盛青工贸有限公司、池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油漆货款65794元及逾期货款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18656.92元,二项合计人民币84450.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705号
浙江豪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豪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原告徐秀冬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由卢燕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339号
王元龙:本院受理原告吴寅亮与被告王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6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03号
郑敏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敏峰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5535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580号
义乌市长瑞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东北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东北物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1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830号
黄元光: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830号原告张小友与被告黄元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4年1月8日)。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元(¥50000元)及被告违约利息,利息支付(2016年4月29日—2023年9月25日止),口头约定月利率1%,共计90个月乘以500元每月,共计45000元,至实际利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688号
王建科、邓海微:本院受理原告吴永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68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8时40分至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81号
申请人永嘉县瓯北街道胜桂阀门经营部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363615,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萧山钱鸿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