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9日
(2023)浙0106民初7056号
倪吉豪:本院受理原告钱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690号
周金富:本院受理原告杨浩与被告周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613号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朱真诉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755号
深圳原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趣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944号
吴能树(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昌岭村):本院受理彭晓华与被告吴能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车费7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5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887号
徐明亮、何华娟(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昌东村大塘坞):本院受理原告薛海平诉被告徐明亮、何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徐明亮、何华娟归还原告薛海平借款150000元,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为53000元,暂合计为20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明亮、何华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558号
张冬兰:本院受理原告胡绍春诉被告张冬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冬兰支付原告胡绍春装修款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冬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689号
洪石妹:本院受理汪新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86号
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鲸准数科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29号
刘建兵(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1****8137):本院受理的原告彭成兵诉被告彭南文、刘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28号
范计平(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6****4057):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培汉诉被告范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489号
杨敏(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3****80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甬旺玻璃厂与被告杨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84号
周勇(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9****2530):本院受理原告黄学文与被告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黄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学文劳务费13950元。案件受理费14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周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549号
张结高(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92****6515):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昌平与被告张结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16号
刘航(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6****1812):原告杨容与被告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63号
张东民(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87****471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东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张东民应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8920元,该款被告张东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7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东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89号
李培(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6****5174):本院受理原告徐静与被告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736号
方永伟、余宝仙、杭州君亿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标元认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吴毅、方永伟、余宝仙、杭州君亿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千岛湖点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37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13号
乐方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4****5530)、吴永毛(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57****60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方华、戴利国、吴永毛、袁昌辰、孙万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2013)舟岱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岱山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对仍欠付原告的工程款130万及迟延履行利息(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以810万为基数,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以260万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止;以130万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3年7月17日,总计3760867.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52号
周薇(4306811994****934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周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偿款16873.4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周薇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周薇提供的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FA077W、车架号为LGBH72EO4JY698689)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依据上述第二项行使抵押权后尚未得以清偿部分承担15%的赔偿责任,在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周薇追偿。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0元,由被告周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薇负担,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46号
黄仁荣(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2****8913):本院受理原告缪学林与被告黄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仁荣支付原告缪学林借款5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014号
何红(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74****2916):本院受理原告杨传安与被告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1217元;2.本案诉律师费6000元及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交通法庭交通合议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110号
波托埃索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保税区喜瑞倍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波托埃索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10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608号
江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山支付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货款62133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款项621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山支付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1503元,由被告江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涌冒石化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27号
吴天邦:本院受理原告韩明亮与被告吴天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79号
王高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小支门窗店与被告王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78号
孔祥雪:本院受理原告刘全民与被告孔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57号
文华勇:本院受理原告罗长林与被告文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01号
潘慧敏: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义锋与被告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406号
江西管锣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州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管锣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4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江西管锣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宁波神州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5000元,并支付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履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保全申请费870元,合计2795元,由被告江西管锣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因原告宁波神州东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西管锣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交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369号
周伟彭:本院受理原告陈启超诉被告周伟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启超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233号
徐宁: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杨海冬借款10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公告费650费,合计703元,均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3元,由你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你直接交付原告杨海冬,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023-1号
李国芳: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0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9.50元,被告李国芳负担715.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李国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023-2号
王利发: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2.50元,被告王利发负担672.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王利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023-3号
赵方东: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方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方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0.50元,被告赵方东负担694.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赵方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57号之一
姜金钗: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金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金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62.50元,被告姜金钗负担受理费787.50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