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2023)浙0106民初8515号
傅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冯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每月45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所有债务自行承担,原告所有嫁妆归原告所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516号
刘夏琴: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260号
张艾荣: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98号
杨士壮、贺玉清: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士壮、贺玉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81号
深圳绿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伟琼诉被告浙江科莫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绿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帼耀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703号
杭州金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段子成:本院受理原告蔡金海与杭州金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段子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933号
麻荣华(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宦应村):本院受理原告应志强与被告麻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麻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应志强借款30000元;二、被告麻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应志强公告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麻荣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71号
杭州临安星玥牛肉馆(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白牛村上街18号):本院受理原告孙健诉被告杭州临安星玥牛肉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325号
蓝华锋(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新和村):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军诉被告蓝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蓝华锋归还原告张华军借款10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蓝华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508号
泮连发:本院受理原告颜克敏诉被告泮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定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5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557号
李小明(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前山273号):本院受理原告方丽艳与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被告李小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小明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方丽艳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自202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4月25日共192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所花费的保全费等费用;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江南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534号
来不钒(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56号,身份证号:330122198903070058):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孝之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男、来不钒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住所地无法正常送达,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也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建男向原告缴纳出资款173万元及利息(以17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6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25日共135401.33元,实际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来不钒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97号
王斌(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塘源村洪坑高脚蓬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604042538):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合肥市丰翔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潘贤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诉讼中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申请追加王倩、王榆涵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第三人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材料、原告质证意见及代理词、被告潘贤能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王斌将其拥有的位于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怀恩路999号裕丰家园1幢2单元403室的房产份额转让给被告潘贤能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王斌、潘贤能以及第三人王倩、王榆涵配合恢复案涉不动产在被告王斌无偿转让前的权属登记;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用由被告王斌、潘贤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330号
方勇琦: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3330号原告浙江博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勇琦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方敏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92号
祝超(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0****5357)、宁波海曙祝超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3MA
C4KL7J9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小曾蔬菜店诉被告祝超、宁波海曙祝超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91号
周则君(公民身份号码:332625****03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多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则君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67号
单红政(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8****0718):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浙东诉被告单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84号
赵朋文(公民身份号码:2109051982****053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朋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80号
陈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1****078X):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争辉诉被告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555号
王涛(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1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45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053号
耿计涛:本院受理原告曹焕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053号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693号
李时金:本院受理原告周挺与被告韩国胜、杭州凯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李时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886号
雷评文(公民身份号码:5111291986****20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贝来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66229.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62元,保全费4351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雷评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08号
程泽梅(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5****442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小徐粮油店与被告程泽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3570元,并按年利率5.475%计算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58号
薛成(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2****2716):本院受理原告周维龙与被告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36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07号
钟飞: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2407号原告宁波永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69号
何天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7****3373):本院受理原告康运飞与被告何天明、何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2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康运飞与被告何天明、何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运飞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94号
鲁威(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0****531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融车有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思强、戴火根、鲁威、赵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戴思强支付原告10961.65元;2、被告戴思强支付自代偿发生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逐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戴火根、鲁威、赵峰对被告戴思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戴思强、戴火根、鲁威、赵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拍卖、评估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33号
余俊杰(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0****3018):原告刘全玉与被告余俊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俊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全玉支付欠款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俊杰负担(保全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84号
赵州(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6538):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与被告赵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红与被告赵州离婚;二、婚生一子赵驰由被告赵州负责抚养,原告张红应自2023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抚养费8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三、原告张红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在儿子每年暑假和寒假期间,原告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分别享有7天和3天的探望期,被告赵州应予协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64号
王宁宁、王希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宁宁、王希献、徐建根、徐成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宁宁、王希献返还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838366.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宁宁、王希献支付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宁宁、王希献支付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0元,由原告宁波有客有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93元,被告王宁宁、王希献负担209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王宁宁、王希献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71号
卢先明:本院受理原告孙桥与被告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顾俊峰、包江镇、卢先明、杨西广、冯兴术、王敏、王烈、顾炳连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9月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二、被告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基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31日、2022年9月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进行的变更登记内容,恢复原登记内容。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34号
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付中奎与被告杨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23)浙0212民初963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77号
张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87号
张旭民:本院受理原告闫兵与被告张旭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
王朝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朝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