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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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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2023)浙0212民初10706号之一

  闫海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闫海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23号

  彭永胜、俞维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荣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永胜、俞维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彭永胜、俞维娜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14号

  郭天昊:本院受理原告林斌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423号

  陈献琦:原告宁波鸿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邬杨富、陈献琦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陈献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鸿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000万元。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破23号之二

  2022年9月26日,本院受理宁波鸭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3年10月7日,宁波鸭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已完成最后分配,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宁波鸭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宁波鸭妹子食品有限公司已完成最后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裁定终结宁波鸭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475号

  吴进玉(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水岙村西城路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708161535):本院受理原告高延曹与被告吴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进玉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高延曹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均按月利率1%计算,60万元自2019年7月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50万元自2019年7月2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10万元自2019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延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250元,由被告吴进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769号

  姜长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坚艇诉修沉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7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修沉赔偿原告蒋坚艇医疗费1045.36元、交通费240元,合计1285.36元的35%,计449.88元(款已履行);二、被告姜长红赔偿原告蒋坚艇医疗费1045.36元、交通费240元,合计1285.36元的20%,计257.07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蒋坚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蒋坚艇负担350元,由被告姜长红负担50元,被告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姜长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44号

  赵才通(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76****3013):原告徐国芬与被告赵才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才通归还人民币2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84号

  杨涛(522422199803226818):本院受理原告蒋许兵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31号

  吴小二: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红诉被告吴小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049号

  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娟与被告温州七田真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85号

  郑有雨、金顺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郑有雨、金顺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85号

  李立豹、王美红、徐暴风、徐伟弟、郑荣、邱建敏、王军、王琳、沈小琴、黄益庚、章华鹏、项瑞强、朱明架、李镇光、项先聪: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李立豹、王美红、徐暴风、徐伟弟、郑荣、邱建敏、王军、王琳、沈小琴、黄益庚、章华鹏、项瑞强、朱明架、李镇光、项先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889号

  温州市欢子鞋业有限公司、王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小叶皮革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市欢子鞋业有限公司、王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673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由被告王欢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温州市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714号

  刘时勇、金刚:本院受理原告岗叉楼(温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时勇、金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840元及利息1703.22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448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4078号

  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佳得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勇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421民初4078号],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1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到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771号

  郑池(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804036013):本院对原告张学保诉被告郑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学保货款852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72元,合计2803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6932号

  雷华贤(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302086236):本院受理原告胡永超与被告雷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被告系列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两万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洲泉法庭第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711号

  潘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珠与被告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张秀珠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款11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秀珠负担2245元,被告潘海峰负担92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4769号

  袁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华与被告袁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永华借款本金4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8326元(原告张永华已预交),由被告袁晓东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749号

  俞孝富: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壶山献军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壶山献军建材店货款3068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15号

  东阳市瓯悦工艺品有限公司、程成志:本院受理原告浦江贵轩木制包装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瓯悦工艺品有限公司、程成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15号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东阳市瓯悦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贵轩木制包装盒有限公司货款65118元。案件受理费14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8元,由被告东阳市瓯悦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程成志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479号

  叶蕴军(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潘郎村下街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304243018):本院受理原告黄燕梅与被告叶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1月5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由审判员李恒帆独任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933号

  缪永城:本院受理原告孙超诉被告缪永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缪永城归还原告孙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8月15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据实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90号

  俞几强、戴欣、王功武、张兰花、浙江拓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80号

  含山县大友铸造厂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海辰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53549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61号

  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州同发磨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8946041、金额为9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判决:一、宣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岭市新跃新材料有限公司、号码为3130005148946041、金额为9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同发磨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10 浙江法治报2023-11-1000007 2 2023年11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