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3日
(2023)浙0481民初4639号
王光明、李军美:本院受理原告何先陆与被告王光明、李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光明、李军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归还原告何先陆借款本金4504550元及利息(以4137364元为基数部分利息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至该部分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以367186元为基数部分利息自2020年3月20日按年利率8.5%计算至该部分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17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光明、李军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44号
范贵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秉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贵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未还本金41886.79元和按年化14.6%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3年5月22日利息为26330.5元,本息合计68217.29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17日9时00分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361号
潘永瑜:本院受理原告王乐珍诉被告顾勇、第三人潘永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683号
陈冬秀:本院受理原告龚汉情与被告陈冬秀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30号
黄灵光:本院受理原告郑心玥诉被告黄灵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41号
蔡万波: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诚睿布行与被告蔡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4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于华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19号
2023年5月22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红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宣告浙江红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红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0号
2023年5月22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长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宣告兰溪市长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长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183号
邵俊平(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横山社区三区三十一幢):本院受理原告蒋登科诉被告邵俊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邵俊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蒋登科承揽款166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3月24日为17335元,此后违约金以16666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邵俊平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邵俊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7号之一
2023年7月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徐生良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宣告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9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亚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亚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亚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2日前向浙江亚珠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5858923304,葛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10时15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26号
黄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周耀清诉被告黄志明、杜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20年9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在衢江区社区矫正中心(衢江区求真路525号)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98号
夏子龙: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花与被告夏子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销售货物的欠款60000元以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90号
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郑素贞、刘琛与被告衢州市衢江区小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27号
徐国成、赖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夏土根诉被告徐国成、赖海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53277.5元以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10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3012号
张登林:本院受理原告汪旻亮与被告张登林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快递运费6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龙游法院第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2272号
童春有:原告浙江千岩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春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5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童春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千岩石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8472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童春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湖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34号
娄良福(3326211966****3493):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庆康门业商行与被告娄良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货款人民币17000元。本案定于2024年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破9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曹煜的申请,裁定受理曹国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3911134133)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1月3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曹国统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2月13日前向曹国统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西楼3404室;联系人:戴盛,138588532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曹国统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曹国统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205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破9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曹煜的申请,裁定受理陈建芽(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4401294123)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1月3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陈建芽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2月13日前向陈建芽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财富金融中心西楼3404室;联系人:戴盛,1385885321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陈建芽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陈建芽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205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9号之一
本院根据周小红的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受理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30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查明,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宣告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