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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天平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4日

  (2023)浙0281民初7309号

  彭祖均,彭泽元,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电磁器材三厂与被告彭祖均,彭泽元第三人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进行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在未缴纳出资77.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3)浙028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暂计算至2023年7月5日,未清偿债务金额为92,030.20元计算明细详见起诉状附件)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二在未缴纳出资63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在(2023)浙028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偿清的债务(暂计算至2023年7月5日,未清偿债务金额为92,030.20元,计算明细详见起诉状附件)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231号之一

  上海纪玲粉末冶金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质恒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纪玲粉末冶金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5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质恒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质恒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71号

  王红启:本院受理原告张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涛借款1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998号

  任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任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6200号

  胡润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铭通石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1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264号

  徐洪华:本院受理原告盛松根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盛松根货款36800元及利息损失(以3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徐洪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洪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539号

  陆新生:本院受理李明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陆新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明荣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驳回原告李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陆新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910号

  周峰:本院受理原告潘凌艳与被告周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7044号

  牟冬娟:本院受理原告刘定华与被告牟冬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加工款58000元,并赔偿自提交诉前调立案之日起以58000元为基数,按LPR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4破51号

  本院根据浙江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3日裁定受理绍兴市上虞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绍兴市上虞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含15日),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受理时停止计息。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上虞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上虞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市上虞泰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682号

  应学能:本院受理原告赵俊杰与被告应学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12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660号

  薛小刚:本院受理原告袁泽民与被告薛小刚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12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684号

  唐培法: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谷雨农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培法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店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3破28号

  申请人黄飞江以被申请人浙江韩电厨卫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一案,经我院审查后于2023年11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的要求,选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浙江韩电厨卫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联系人:赵会计、钟会计;联系方式13004623610.18868828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韩电厨卫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韩电厨卫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浙江韩电厨卫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294号

  孔森刚、潘跃燕: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金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森刚、潘跃燕、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城支行追偿权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02民初52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35521.74元,并支付代偿款利息损失,从原告每期代偿之日起以每期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为5917.27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两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的违约金,从原告每期代偿之日起按每期代偿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每日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326.83元(详见清单);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4.确认原告对被告在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请范围内对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3)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24992号的铂瑞南区花园6幢1504室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白龙桥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115号

  邹科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科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16453.77元及其利息1333.99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28日,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1-14 浙江法治报2023-11-1400009 2 2023年11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