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4日
(2023)浙0106民初5395号之一
杭州米特大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杨军诉你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5395民事判决书。杭州米特大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杨军定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204号
李书鹏:本院受理原告高珺与你、杭州鼎惠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二被告退还合同款45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退清之日止);2.二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30分在巡回审判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25号
毕平华:本院受理原告段春子诉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毕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段春子借款404500元,并以404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毕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段春子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8元(原告段春子预交7900元),由被告毕平华负担。原告段春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毕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924号
毕平华:本院受理原告黄玉芬诉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毕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玉芬借款84000元,并以84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毕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玉芬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毕平华负担。原告黄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毕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179号
张仁土(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镇西村银河51号):本院受理原告江晓月诉被告张仁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仁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晓月货款23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23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晓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张仁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79号
屠迪松:本院受理原告方元祥诉被告屠迪松快递服务和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94号
桐庐金鑫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528号,法定代表人:孙雁冰。):本院受理原告徐红卫与被告桐庐金鑫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桐庐金鑫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红卫货款473619.4元,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404元,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桐庐金鑫宾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95号
陈贤(公民身份号码:330903****0611):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志彬诉被告陈贤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363号
董树云(公民身份号码:340721****06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好润快餐店诉被告董树云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369号
李杰(公民身份号码:340406***2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好润快餐店诉被告李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25号
王锋(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0197)、王超(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95****061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立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锋、王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443号
杨辉(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8****1934):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汉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辉合同纠纷一案,因对杨辉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汉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力劲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一、判决确认两原告与被告(以及案外人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大学生实训四方协议书》于2023年7月1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一赔偿实训培养费用142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48号
蒋贤栋(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8****3111):本院受理原告俞磊与被告蒋贤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贤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俞磊借款1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蒋贤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65号
江小忠(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4631):本院受理原告张红丽与被告江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小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红丽借款15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江小忠负担;公告费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江小忠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先行支付,被告应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88号
艾靖华(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3597):本院受理原告王慧巧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慧巧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二、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23200元;三、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王慧巧清理修复费用1900元;四、被告艾靖华对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慧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15元,由原告王慧巧承担187元,由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负担428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艾靖华负担,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24号
黄娟娟(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8****4523):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民与被告黄娟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娟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陈国民定金25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700元,由被告黄娟娟负担;保全费2383元,由原告陈国民负担784元,由被告黄娟娟负担159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64号
洛阳市惠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惠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洛阳市惠平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安东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8947.50及以28947.5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洛阳市惠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488号
陈可忠(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61****5536):本院受理原告曾荣与被告陈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可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曾荣借款45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300000元自2015年5月15日开始计算,155000元自2016年4月13日开始计算)。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60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712元,由被告陈可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759号
万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9****0434)、张现民(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3****3330):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伟、陈永军、杜红波、张现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759号民事裁定书。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伟、陈永军、杜红波、张现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国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97号
武卫东(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7****2531):原告王高虎与被告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卫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王高虎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武卫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14号
李开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4814):本院受理原告虞杏菊与被告李开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为:一、判令被告赔付因其租用原告房屋做造成的装修修理费等各项5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51号
王章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章洪、王金水、方海洁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章洪、王金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神琦物资有限公司赔偿款2273060.17元,款交本院后归入该公司破产财产;二、驳回原告宁波神琦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4元,由被告王章洪、王金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80号
丁顺清:本院受理原告李龙平与被告丁顺清、宁波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顺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顺清支付原告李龙平人工工资274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龙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16元,由被告丁顺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丁顺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94号
丁顺清:本院受理原告漆守维与被告丁顺清、宁波三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顺清支付原告漆守维劳务费449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漆守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1元,由被告丁顺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丁顺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1242号
本院在执行杨赛珍与申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申强发出(2023)浙0211执12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腾退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星苑2幢1706室房屋,但被执行人申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申强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腾空。本院强制腾空时,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到场,该不动产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可派员见证。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同时本院将对妨碍法院腾空工作的人员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强制腾空而搬出的财物,如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收,本院将运至路边,视为已经交付。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自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79号
王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徐琴诉李大明、王莉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586号
严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军与被告严卫国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卫国赔偿原告陈立军经济损失15377.6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陈立军负担798元,由被告严卫国负担32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严卫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38号
黎勇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益鑫与被告宁波鄞州易驹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缪郑、黎勇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79号
王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徐琴诉李大明、王莉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97号
陆金标、绍兴市上虞区谢塘东升恒久喷塑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盛邦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金标、绍兴市上虞区谢塘东升恒久喷塑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904号
乔严龙(公民身份号码341224200001089113,住安徽省蒙城县白杨林场阜西村楼后庄13号)、乔同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903099113,住安徽省蒙城县白杨林场阜西村楼后庄13号):本院审理象山爱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乔严龙、乔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象山爱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乔严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6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3.被告乔同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代理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两被告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90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