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4日
(2023)浙0723破34号
本院根据龙跃的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8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潘律师13750929986,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浩强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2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60号
朱向丽:本院受理原告洪信毛诉被告邵林生、朱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182号
毛丽琦:本院受理原告唐良梅诉被告毛丽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合计利息:68364元。)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433号
姜正、姜钦:本院受理原告刘城与被告姜正、姜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姜正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姜钦对姜正于2023年2月28日在原告处出借的15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姜正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7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113号
金晟:本院受理原告邱施明与被告金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晟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2515号
王科杰:原告黄岩高桥金利塑料厂与被告王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科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岩高桥金利塑料厂货款78959元,并赔偿给原告从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7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34元,由被告王科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线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2513号
王科杰:原告夏乐平与被告王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科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夏乐平货款177270.80元,并赔偿给原告从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8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405元,由被告王科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线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825号
王建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扬眉与被告王建伟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建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扬眉加工费人民币6170元及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建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48号
林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林晖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8360.88元、截至2023年7月30日的利息13170.72元、费用32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2792号
吴志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石塔二村15组):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勇诉被告吴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原告陈小勇货款59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44号
李鹏英(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2084):本院受理原告王士尊与被告李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66号
陈义权(公民身份号码:4206031979****1035):本院受理原告杨艳与被告陈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日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12号
刘绍扬(5224221972****6619):本院受理原告顾钢峰与被告刘绍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1878.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86号
余文学(5135211961****4992):本院受理原告胡颂辉与被告余文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3988.39元中的30%,计22196.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9日13时4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317号
贾效彬(3412811977****5050):原告高老厂与被告贾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1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原告滕腾诉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23)浙0108民初4876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