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5日
(2023)浙0105执1891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2月7日10时至2023年12月8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金华水清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09.512万元股权价值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483号
周华龙:本院受理原告葛仕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7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32号
万俊杰、杭州承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新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俊杰、吴建平与第三人杭州承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万俊杰、吴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杭州承宸置业有限公司对杭新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200万元及违约金(从2023年3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万俊杰、吴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杭新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公告费650元;三、驳回杭新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93元,由杭新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负担147元,万俊杰、吴建平负担23246元(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20号
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鹏:本院对原告张志峰诉被告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鹏、王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32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914号
祝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多米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超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祝超向原告缴纳注册资本1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662号
徐铜金(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丁埠一弄117号):本院受理原告毛伟与被告徐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铜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毛伟货款326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2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徐铜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621号
沈小甫:本院受理原告孙福明诉被告沈小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426号
杨水利(公民身份号码:412727****6132):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志明诉被告杨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94号
徐勇彪(公民身份号码:330227****7519)、周霞(公民身份号码:510183****2925):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娜诉被告徐勇彪、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破3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袁义发、袁泽睿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宁波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宁波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邮编:315040;联系人:王倩玲;电话:18958367192]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鼎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326号
彭立富:本院受理原告许自闯与被告彭立富、宁波市亚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536号
金友材(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6****0715)、曹云平(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71****6212)、南京宁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永祥土建工程队与被告金友材、曹云平、南京宁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金友材、曹云平、南京宁淮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挖机、吊车和场地租金共计90000元,并以90000为基数,从2022年8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延迟履行金至履行完毕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084号
朱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1****303X):本院受理原告戴萍与被告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朱建军支付欠款1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262号
宋赵阳(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799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克鹏建材商行与被告宋赵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976元,并计算利息;要求被告支付咨询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913号
母在勇(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8****6970):本院受理原告杨新营与被告母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6379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破51号
本院根据宁波海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宁波江东车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江东车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江东车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中心E座18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师立俊/周吟春,联系电话:15957484992/1373887832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江东车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江东车冠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454号
宁波北仑达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杨安伟、李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祥羽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北仑达昌工艺品有限公司、杨安伟、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宁波市鄞州祥羽制版有限公司不服(2023)浙0212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61号
邵泽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昌韵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泽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76号
济南美硕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弗雷凯迪电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硕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4376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弗雷凯迪电机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宁波弗雷凯迪电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39号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诚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14号
朱俸涛、济南九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高修武与被告朱俸涛、济南九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九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修武货款47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未支付款项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朱俸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修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济南九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俸涛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72号
东莞市立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厦诉被告东莞市立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959号
宁波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尹安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涌花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巅峰家具有限公司、尹安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86号
王震:本院受理的原告成乘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成乘昀借款6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70号
练柏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占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7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占红霞借款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13号
李燚龙:本院受理原告邱森与被告李燚龙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邱森与被告李燚龙之间涉案5个订单项下的商品买卖合同;二、被告李燚龙退还原告邱森货款1230元,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600元,支付原告公告费650元,款项合计34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款项付至:户名邱森,开户行:宁波银行慈溪古塘支行,账号:6214180000005778231;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燚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知民初391号
义乌市万森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告李健与被告义乌市万森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0888号
吴连荣、温州迦和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连荣、温州迦和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5390号
陈益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铭源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益武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85号
郭林福: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林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20-1号
杨燕君: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0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燕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7元,被告杨燕君负担693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杨燕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20-2号
徐光林: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0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被告徐光林负担737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徐光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20-3号
王金秀: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0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50元,被告王金秀负担703.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王金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1号
2023年11月6日,本院裁定受理胡洪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胡洪敏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6日前向管理人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嘉兴分所(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中环广场东区A座503;邮政编码:314000;联系人:张臣希;联系电话:13736851255)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或你单位)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093号
海宁楚汐服饰有限公司、陈琴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建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6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