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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5日

  (2023)浙07破3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08日,裁定受理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2日前以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3楼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郭云卫13586974019、赵毅颖1835791724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召开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等具体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5号

  本院根据赖文滨的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赖文滨(1980年1月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桐一村江滨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并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赖文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赖文滨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赖文滨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3566932827、潘律师1590589260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赖文滨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赖文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地址: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赖文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655号

  邵始民、章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邵长兴与被告邵始民、章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36800元(已计算到2023年10月18日,以后继续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788号

  童华锋:本院受理原告傅荣杰与被告童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81296元(利息自2013年4月15日起暂计至2023年9月27日止,实际以全部款项结清为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的四倍标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53号

  程荣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程荣武、鲍瑛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荣武、鲍瑛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103365.19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17元,由被告程荣武、鲍瑛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793号

  许朗聪: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朗聪、何志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朗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656464.9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640.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之后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志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朗聪名下车牌号为浙G5VOW3车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091元,由被告许朗聪负担,被告何志武连带支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07号

  倪春法、蔡增娥:本院受理原告邱福海与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倪春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邱福海欠款376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邱福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75元,由原告邱福海负担183元(已交纳),由被告倪春法负担15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69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原告方丽娟诉被告潘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6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56号

  郑旭炎: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友诉被告郑旭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31000元(利息自2020年10月1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1%的月利率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上述合计人民币131000元,今后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1%的月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本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776号

  黄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吴一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7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一峰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233号

  孙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偿款19277元;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3505号

  黄存书(住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兴隆巷):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建增与被告黄存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黄存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蔡建增货款22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3执2750号

  郑里志(33262519700807091X)、洪冬芬(3

  32625197101090923)、山西朔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新宽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郑里志、洪冬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023执2750号告知书,本院告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里志、洪冬芬分别持有的山西朔海投资有限公司45%、5%股权,因你们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决定拍卖上述股权。为确定拍卖参考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除向公司登记机关及税务机关调取的相关材料外,尚需提供历年经营账目、税务账目、审计材料等相关材料(清单附后),为准确确定股权参考价,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供符合评估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在限期内未提交,将由你们自己承担因缺乏材料无法准确评估股权的不利后果。如果评估机构因缺乏材料无法作出评估结论,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进行处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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