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6日
(2023)浙0106民初5280号
吴连锁: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280号原告蒋开发诉被告吴连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吴连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蒋开发款项40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169号
蒋小波:本院受理原告陈玲娟与被告蒋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830号
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昭英诉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8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昭英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932号
浙江妙视力科技有限公司、范小军: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军巍与浙江妙视力科技有限公司、范小军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93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625号
钱卫: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3625号原告王建越诉钱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315号
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3315号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胜嘉利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余积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14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88号
陈小元(公民身份号码5303222001****0119):本院受理原告谢建辉诉被告陈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2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按法律正规利息计算,该利息计算截止至一审判决止;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87号
陆时立(公民身份号码:4210832001****4515):本院受理原告蔡依娜与被告陆时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78号
北京顶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C2TW5T):本院受理原告甄丽萍与被告北京顶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总金额2208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065号
艾卡斯(北京)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卡斯(北京)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艾卡斯(北京)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安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350元及以1135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3.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艾卡斯(北京)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247号
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安东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058元及以2305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76.4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北京德诺佰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560号
戎晴晴:本院受理原告杨盛与被告戎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杨盛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归还欠款5000元;本案的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田明芳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0号
丁佩军:本院受理原告马兆旋与被告丁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马兆旋的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44号
郑雪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士浩与被告郑雪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844号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40号
董东东:本院受理原告洪黄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通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25号
刘忠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441号
祝旭伟:原告熊仁章与被告祝旭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旭伟向原告熊仁章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行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00元,由被告祝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07号
伍美霞: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欢与被告伍美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56号
孙青松:本院受理原告杨雪与你、杨永洪、余姚市鑫家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奔跑的蜗牛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余姚市中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164.48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21847.9元;护理费8585.5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2700元;司法鉴定费14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扣除被告一支付的3000元,以上共计77197.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733号
谷建焕(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6635):原告张丽庆与被告谷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肆万元的借款,并支付自2018年1月31日至2022年10月3日(算到9月)人民币伍万元的利息,按0.8%月利率计算,利息18800元。支付自2022年10月至法院判决之日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按月利率0.8%的利息,现暂算至2023年8月,利息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日9时10分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61号
宋德权:原告余姚市味来纸箱包装厂与被宋德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5690.5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4年1月3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62号
姜永明: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老黄冷冻批发部与被告姜永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7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05号
无锡沃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7JPKTF5F):原告余姚市天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沃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4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512号
唐赫: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小岳与被告唐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小岳货款38500元。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唐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赫负担,因原告徐小岳已经预交,故被告唐赫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徐小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35号
汪得:本院受理原告孙国财诉被告汪苏文、汪映辉、汪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书确定如下:一、被告汪苏文、汪映辉、汪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孙国财经济损失316624.15元;二、原告孙国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被告汪苏文经济损失63028.9元;三、驳回被告汪苏文的其余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由被告汪苏文、汪映辉、汪得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被告汪苏文各负担7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诉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汪苏文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873号
刘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小毛地板店诉被告刘军、苏州宾利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8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小毛地板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73.50元,由原告慈溪市小毛地板店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慈溪市小毛地板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于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552号
李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陶肖利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陶肖利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4781.52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陶肖利负担11元、被告李建明负担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建明负担,因原告陶肖利已预交,由被告李建明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陶肖利。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340号
金佳良:原告张月华与告范长根、金佳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26号
周壮壮:本院受理原告许超与被告周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壮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超借款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周壮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壮壮负担,因原告许超已预交,由被告周壮壮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许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296号
南宁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C7HM1E):本院受理宁波匠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壮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62号之一
杨海峰: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62.50元,被告杨海峰负担受理费1237.50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711号之一
夏顺良:本院受理原告张贻风与被告夏顺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顺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贻风劳务报酬9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夏顺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712号之一
夏顺良:本院受理原告陈香菊与被告夏顺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夏顺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香菊劳务报酬92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夏顺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312号
林天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庄林晓与被告陈罗灿、林天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通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遥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65号之一
单业勤: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业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业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7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94元,被告单业勤负担受理费756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14号之一
温州市瓯海郭溪康归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康归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康归副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康归副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4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康归副食品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244号
黄梦蝶:本院受理原告毛菊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85495.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943号之一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鸿敏包装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鸿敏包装厂货款4314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314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