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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16日

  (2023)浙0523民初2945号之一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冠品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冠品家具有限公司货款832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40元,由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843号

  陈小良: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84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小良、浙江湖州赵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小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1130元;二、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8元,由被告陈小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722号

  金华市婺城区王和平快餐店、王和平、孙忠容: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王和平快餐店、王和平、孙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7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8203.43元并支付利息28561.37元(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8%的标准暂算至2023年8月1日,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罚息(自2022年9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4000元;以上暂合计210764.8元;3.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位于金华市秋滨街道尖山路277号都市郦景园12幢2-1102室,权证号为浙(2019)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39842号的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前述请求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顺位);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960号

  应广杰:本院受理原告潘喜调与被告应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广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喜调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50元,由被告应广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60号

  徐美卿、曹文弟、吴筱芬: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徐美卿、曹文弟、吴筱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美卿、吴筱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1944875.15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武义正和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4元,由被告徐美卿、吴筱芬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23号

  毕平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芳诉被告毕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2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浦江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406号

  丛滨:本院受理原告吴慧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你归还原告代理费用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569号

  刘水兰:原告廖军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600号

  徐志清:本院受理原告徐庭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4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336号

  林俊成:本院受理原告项卫英与被告林俊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林俊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项卫英租金3017元及自2023年5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俊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小南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508号

  翁士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冠众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3000元,并支付以逾期贷款总额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996号

  张玲: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996号原告台州巨盛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4年1月15日)。原告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71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3117号

  周群峰(412827197604060033):本院受理原告汤传其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311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汤传其货款50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502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1055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160号

  苏筱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筱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美得宝鞋业有限公司货款37508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及原告为本案诉讼花费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8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73元,由被告苏筱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0月2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1055号,受送达人应为“邵振宁、张福女”,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1-16 浙江法治报2023-11-1600007 2 2023年11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