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2023)浙0281民初7118号
彭继鸿(公民身份号码:3210841969****4435):原告邵广元与被告彭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低塘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079号
秦明刚:本院受理原告田彩云诉被告秦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银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陈宇担任本案书记员,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540号
浙江鼎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绍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裕康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鼎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绍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鼎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裕康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费18800元;二、被告徐绍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458号
龙仁电子(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008991284):本院受理宁波升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龙仁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457号
上海极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7ALK3Y53):本院受理宁波理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极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567号
孟庆高(3209221960****5738):本院受理周亮诉孟庆高、博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31号之一
温州市季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季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季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50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05元,被告温州市季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95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30号之一
温州市瓯海郭溪声平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声平副食品店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声平副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声平副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4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75元,被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声平副食品店负担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57号之一
温州市瓯海潘桥夏虞副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夏虞副食品店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夏虞副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夏虞副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4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75元,被告温州市瓯海潘桥夏虞副食品店负担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97号
钟毛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振茜复合厂与被告钟毛古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钟毛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振茜复合厂款项21843元及利息损失(以2184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振茜复合厂已垫付),由被告钟毛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29号
申请人:温州玖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鸣山村(新104国道北边)。法定代表人:谢秉锡。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温州玖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查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温州玖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程结束等2位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债权人程结束等2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现债务人与2位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温州玖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程结束等2位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二、终结温州玖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806号
徐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鸿毛纱经营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鸿毛纱经营部货款10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徐利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鸿毛纱经营部实现债权费用8400元;三、驳回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君鸿毛纱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8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利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504号
嘉兴沃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华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嘉兴沃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国华木门款36350元及利息损失(以363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嘉兴沃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593号
于咏:本院审理原告顾董根诉被告于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803号
李旭光(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009244014):本院对原告李贤兵诉被告李旭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旭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贤兵货款93000元,并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25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3095元,由被告李旭光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李贤兵预交),由被告李旭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李贤兵。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796号
赵新洪:本院受理原告李江红与被告赵新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及材料款234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盐官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