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2023)浙0726民初2952号
赵慧莲:本院受理原告黄叔明与被告赵慧莲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黄叔明要求与被告赵慧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叔明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慧莲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0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宪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宪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宪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5日前向东阳市宪峰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朱律师1516824899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2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中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中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中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中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18日24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在预重整程序中已申报的债权无需再次申报,在重整程序中自动沿用。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市中君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2日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意事项:一、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二、债权申报方式债权申报拟采取现场及邮寄申报:申报地址:浙江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现场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人:伍律师联系电话:13566904543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6502号
杨云跃:本院受理的原告葛伟中诉被告杨云跃(3307271981*******18)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650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296号
俞荣祥: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理赔款4280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580号
林雪妹:本院受理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你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1104548号、第524748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以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871号
许刚铭:本院受理许小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460号
汤显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美豹洁具厂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46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台州市路桥美豹洁具厂经营者应华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台州市路桥美豹洁具厂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美豹洁具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98号
吴兴程焦线业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志灵纱线经营部与被告吴兴程焦线业经营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1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4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991号
丁金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大洋铸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9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上午8时40分至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