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2日
(2023)浙0106民初7263号
朱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俞春龙诉被告朱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262号
朱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俞春龙诉被告朱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26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882号
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彭国云:原告来红与被告杭州易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管家科技有限公司、彭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64号
杨银龙(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9****0535)、杭州捷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爽、王彬、杨银龙、杭州捷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650号
张微晓:本院受理原告江澄与被告张微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65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法律咨询费、诉讼指导费及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10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654号
蔡昌旺:本院受理原告袁建胜与被告蔡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654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LPR计,自起诉之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250号
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荣力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荣力达纺织有限公司货款747430.14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以747430.1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2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00元,合计16074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支付),由被告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3292号
章奕红:本院受理原告涂春华与被告章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章奕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涂春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章奕红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34号
本院根据熊小文、杨江兴、熊明光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青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青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青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8日前,向金华市青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1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唐律师13375792936、蔡律师1860119903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青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青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市青之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4号
2023年6月8日,本院根据陈锋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2023年11月13日,管理人未发现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也未向管理人提供任何财产信息,现债务人名下财产0元,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裁定宣告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7号之一
2023年8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4035172.54元,另有职工债权750524.54元,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金额合计4785697.08元。目前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接管的资产总额为226123.47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裁定宣告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760号
周磊: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中鑫石化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1830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损失72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846号
泮丹斌: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兴邦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泮丹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1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4365.34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409号
林振成、陈淑娜:本院受理原告许康明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4409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