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7日
(2023)浙0784民初2720号
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浙江普阳包装有限公司));胡整洁(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7063616):本院受理原告胡明通与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明通货款875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胡整洁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8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胡整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80号
朱加红:本院受理原告金建龙与被告朱加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368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923号
董灵敏、王再星: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592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灵敏、王再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4年1月22日)。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董灵敏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02643.74元(其中本金91110元,截止2023年6月7日利息11533.74元),及按上述本金自2023年6月8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二、判令被告王再星对被告董灵敏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依兰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