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7日
(2023)浙0108民初2567号
杭州反弹力文化有限公司、王喆研:本院对原告况达龙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5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3)浙0108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达龙撤回对被告高文斌、王钦卿、王喆研的起诉。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况达龙与被告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数字宝区域运营商合作合同》。二、被告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况达龙合作费用270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给原告自2022年12月19日起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况达龙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交,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863号
李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汤波诉被告李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563号
邵立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琵琶墩):本院受理原告张新龙诉被告邵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489号
江华文(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路105-2号101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1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4291号
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一博、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原审第三人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高莹、荆凤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4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通知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002号
李振虎(3412261974****5512):本院受理的原告卞冠军与被告李振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29号
王青旺(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80****3219):本院受理原告蔡洪与被告王青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30号
刘帮(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2****3911):本院受理原告邓龙梅与被告刘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367号
刘才林(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01X):本院受理的原告任兰兰诉被告刘才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7日9时45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944号
宁波海曙潮越食品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中军诉被告宁波海曙潮越食品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海曙潮越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陈中军代销款466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海曙潮越食品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463号
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添桦(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8****227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典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王添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72000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329512元(以952000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利率,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日,共计86632元;以1320000为基数,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利率,自2022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1日,共计242880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人民币2601512元;3、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5日14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09号
夏进港:本院受理原告官希龙与被告夏进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夏进港支付原告官希龙劳务工资33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元,由被告夏进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夏进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官希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83号
马静光:本院受理原告蒋华凤与被告马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蒋华凤的诉请要求:请求被告马静光赔偿原告蒋华凤医疗费6436元、误工费2100元、护理费1440元、伙食费600元、交通费2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0776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14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70号
林知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林知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9227.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09号
朱兴枝: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村与被告朱兴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在地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朱文村的诉请要求:一:支付货款43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20号
梁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林君与被告梁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338号
深圳市集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338号原告中基商贸(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集速食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335号
三天(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消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三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335号原告周杰敏与被告三天(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消天诚科技有限公司、三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68号
赵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公司与被告赵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52号
孙学红、第三人刘钊:本院受理原告钱玉佩与被告孙学红、第三人刘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学红、第三人刘钊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98号
木乃里布:本院受理原告木乃果布与被告木乃里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木乃里布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25号
谭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谭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谭志刚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10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诉前调8875号
张高红(河南省息县关店乡前彭村第五组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201225815):原告洪云产与被告张高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80162.02元(详见赔偿清单)。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高红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诉前调887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755号
张华健(3303241997****1798):原告陈坚诉被告张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44280.50元及支付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至开庭之前,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要求你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06号
郑浩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舜星智能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杭州丰弘农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浩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舜星智能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458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5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舜星智能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38号
谌绍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环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谌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758号
于振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浩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75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丁浩斌前期费用4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331号
王丽冰(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6****1564)、王萍(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81****0922):本院受理原告姜彩霞与被告王丽冰、钱文胜、褚柏年、张健斌、吴辉、王萍与宁波市风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78号
山东丽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CLYARG3F):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兰芬时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丽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79号
厦门淘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14QJ2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隐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淘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414号
郑玉意、李一然、李佳佳、李思议、李中杯、林春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意、李一然、李佳佳、李思议、李中杯、林春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025号
金云青:本院受理原告王显华诉被告金云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云青支付原告王显华货款58055.32元、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325%,自2023年8月2日起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及公告费56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孔万利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敏岳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海宁敏岳服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敏岳服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西路459号;联系电话:13575358655、13967358457;联系人:钱俊、徐志杰)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敏岳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4号
本院据执行局移送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债务人沈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沈洋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邮寄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2237号中环广场东区A座21楼;邮政编码:314033;联系人:黄婷律师;联系电话:13567160457)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在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行使权利。沈洋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39号
本院根据石秀余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尚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3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尚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尚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5日前,向浙江尚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欧源原墅北门晓郡售楼部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5796150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浙江尚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尚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尚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045号
徐方南:本院受理原告洪春华与被告徐方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洪春华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31725元(利息根据双方约定1.5%月息,计算周期:2012年2月19日-2023年11月19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