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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7日

  (2023)浙1004民初5069号

  林苏琴(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2483):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0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苏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299.88元及截至2023年1月30日的期内利息287.1元,逾期利息14590.42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35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苏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432号

  蒋发姣、彭勇:本院受理原告应赛君与被告蒋发姣、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发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应赛君借款本金38828元,并赔偿自2023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彭勇在被告蒋发姣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应赛君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32元,由被告蒋发姣、彭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382号

  林金凤: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凤诉你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438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光盘、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660号

  刘日刊: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国胜鞋料复合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7 法院公告 2023-11-27 浙江法治报2023-11-2700009 2 2023年11月2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