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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块熏肉看治理水平

  特约评论员 坤图

  近日,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发布通告称,城区禁止私自熏制腊制品,熏制腊肉、腊肠等需送到指定的集中熏制点。这一通告引发了一些争议,如帮助熏制企业打卖肉广告。23日,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应称,此前发布的通告规定存在工作失误,特此致歉。南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表示,后续若叫停或继续实施此前规定的具体方案,会向公众公布。

  事情虽然不大,但背后却折射出政府、市场、大众三方关系,考验政府在处理三者关系中的智慧。

  第一,熏制产生的烟尘将污染空气,影响市民生产生活,并存在火灾安全隐患,因此,禁止在县城区农贸市场、居民小区院内、楼道、阳台、屋顶以及岩坡旁、路边、河沟等非指定地点熏制腊制品,同时禁止在县城区内擅自搭建腊制品熏制设施,这些都是必要的。这是基于公共安全考量,体现了政府的职能要求,即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但问题在于:上述地点以外,非指定地点熏制腊制品就不应当禁止?这种禁止,又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第二,从道理上讲,既然在县城区域农贸市场、居民小区院内、楼道、阳台、屋顶等处不能进行熏制,要在哪里熏制,不至于影响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政府统一规划熏制地点即可。但从新闻中发现,按照后来的实际做法,政府指定的熏制点实际上不是地点,而是指特定的熏制人。有一点是明确的,无正当理由,政府不得错位干预市场。而指定经营者从事交易活动,有变相强制交易的嫌疑,可能涉嫌行政垄断。随着事件进展,我们也看到变化——在通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后来给出的情况说明中明确,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区周边适时配置部分移动熏制设备以充分满足群众需求。

  第三,政府负有市场监管职能,不能缺位。政府不是万能的,因而有所不为;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市场失灵情形,需要政府有所为。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只是由少量企业进行熏制,存在着市场垄断的可能性,更需要对这些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比如,一家集中熏制点企业就声明:“熏制限于在该公司购买的肉制品”。这种规定到底有没有合理性?有无恶意提价行为?熏制质量如何?这些都是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处理的事情,不可缺位。这点,在此后的《关于通江县城区腊制品集中熏制相关情况的说明》中给了说明和纠正:“原通告中“熏制限于在该公司购买的肉制品”的表述反映出我们把关不严、工作存在失误。经与企业协商,该熏制点同步面向社会开放。”

  一块熏肉,搅动着政府、市场、大众三方关系。对于大众,政府基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量,对熏制行为进行限制,但这种限制本身也应当有一定的节制,不得超过安全、环保的必要范围之外,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市场,政府一方面不得指定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另一方面也不能放任不管,该管的还是一定要管;就政府自身而言,既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也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合乎情理,把握好度,尊重传统习俗习惯,而不是简单地一禁了之。政府应当正确处理自身和市场、大众的关系,既不能越位,更不能错位,还不能缺位,无疑是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从一块熏肉看治理水平 2023-11-27 26472075 2 2023年11月27日 星期一